黃清淵
- 黃清淵 男 1927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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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總隊、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清淵(1927-),臺灣臺中人。
依(40)安潔字第097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肥料公司新竹廠工務課實習員,其曾受前同學陳光仁介紹,由李契監誓參加共匪組織之工學院支部,曾奉陳光仁之命,注意同學江牧東行動,準備吸收入黨。1950年11月1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11月12日刑期結束,11月13日開釋。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其理由為其等被吸收參加匪黨之事實,或據各該被告自認或經吸收人及關係人等供詞證實。惟其自認或證人供詞內容如何著未詳予指明,亦無其他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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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肥料公司新竹廠工務課實習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97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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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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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