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清淵

黃清淵(1927-),臺灣臺中人。 依(40)安潔字第097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肥料公司新竹廠工務課實習員,其曾受前同學陳光仁介紹,由李契監誓參加共匪組織之工學院支部,曾奉陳光仁之命,注意同學江牧東行動,準備吸收入黨。1950年11月1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11月12日刑期結束,11月13日開釋。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其理由為其等被吸收參加匪黨之事實,或據各該被告自認或經吸收人及關係人等供詞證實。惟其自認或證人供詞內容如何著未詳予指明,亦無其他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肥料公司新竹廠工務課實習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97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