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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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福在(1911-),臺灣彰化人。 依(42)安度字第028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山地行政指導員,其與林如堉、郭萬福為同學,經林如堉交閱大陸戰況地圖,邀其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未允,後郭萬福逃往其家,發覺郭萬福係匪諜並化名陳姓,經郭萬福暗示不要宣揚而不檢舉。1951年9月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有期徒刑5年,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9月6日刑期結束。1956年11月15日交付感化。1959年11月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依其之陳述為依據,然審理中其辯稱不知郭萬褔為匪諜,原判決未詳加查明,且原判決對郭萬褔是否為匪諜亦未有其他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山地行政指導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交付感化3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