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城松
- 葉城松 男 1924年出生 1956年卒 臺灣 嘉義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57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葉城松(1924-1956),臺灣嘉義人。依(43)審三字第76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葉城松由李登輝介紹加入朱毛匪幫組織,受楊廷荷等領導,擔任臺灣大學法學院支部書記,以學生自治會與戲劇研究會為掩護,發展組織及反動宣傳,吸收其同學柯耀南參加,並領導鄭文峰、黃雨生、許昭然、邱來源等小組,寫貼反動標語或發傳單等情。1954年2月到案自首。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6年9月26日執行死刑。03578申請案於1999年6月2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4月20日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葉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葉君自白及共同被告張壁坤等互證為據。然葉君縱有加入組織、吸收人員、寫貼反動標語及發傳單等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葉城松(1924–1955),男,嘉義朴子人,1954年被捕時31歲。嘉義中學畢業後考入臺灣大學法學院就讀。根據國家安全局機密檔案顯示,葉在1947年10月經李登輝介紹下加入共產黨,並擔任法學院支部書記,受楊廷椅領導。他先後吸收了郭正堂與許昭然、柯耀南加入。之後又有徐懋德、張壁坤、黃思廉、賴正亮、吳玉成、鄭文峯、胡滄霖與張景川等人加入。1949年間因同伴林榮勳與詹昭光在高雄遭到逮捕,隨即開始潛逃。檔案中提及1947年10月到1948年8月間,他們以學生自治會為掩護,成立「臺大新聞會」、「五四晚會」、「中大學生歡迎會」、「電影放映會」與「考生服務團」,進行半公開活動。此外還郵寄《光明報》與宣傳品等分別郵寄,並在廁所或其他公共場所書寫反動標語。1948年9月到1949年9月,他們進行了「反續招生運動」、「自費生與半費生請求補貼米貸運動」、「廿九晚會」與「四六事件」等運動,並組成「臺灣歌謠研究會」、「合唱團」、「時事研究會」與「臺大壁報會」與流動圖書館等組織。 葉在1949年10月開始逃亡,官方在1951年11月間一度發出公告,希望涉案者能夠自首,政府將免除其刑期,但葉等人並未出面。1954年由父親葉火帶往投案。但官方認為他是在通緝後才自首,無法獲得刑期減免,最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3字第76號判決書仍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其死刑,於1955年4月29日和張壁坤、胡滄霖、賴正亮與吳玉成一同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他相關涉案人等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 許月珠於1999年6月29日代表葉城松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4月20日經第二屆第十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鎧揚
葉城松(1924–1955),男,嘉義朴子人,1954年被捕時31歲。嘉義中學畢業後考入臺灣大學法學院就讀。根據國家安全局機密檔案顯示,葉在1947年10月經李登輝介紹下加入共產黨,並擔任法學院支部書記,受楊廷椅領導。他先後吸收了郭正堂與許昭然、柯耀南加入。之後又有徐懋德、張壁坤、黃思廉、賴正亮、吳玉成、鄭文峯、胡滄霖與張景川等人加入。1949年間因同伴林榮勳與詹昭光在高雄遭到逮捕,隨即開始潛逃。檔案中提及1947年10月到1948年8月間,他們以學生自治會為掩護,成立「臺大新聞會」、「五四晚會」、「中大學生歡迎會」、「電影放映會」與「考生服務團」,進行半公開活動。此外還郵寄《光明報》與宣傳品等分別郵寄,並在廁所或其他公共場所書寫反動標語。1948年9月到1949年9月,他們進行了「反續招生運動」、「自費生與半費生請求補貼米貸運動」、「廿九晚會」與「四六事件」等運動,並組成「臺灣歌謠研究會」、「合唱團」、「時事研究會」與「臺大壁報會」與流動圖書館等組織。 葉在1949年10月開始逃亡,官方在1951年11月間一度發出公告,希望涉案者能夠自首,政府將免除其刑期,但葉等人並未出面。1954年由父親葉火帶往投案。但官方認為他是在通緝後才自首,無法獲得刑期減免,最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3字第76號判決書仍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其死刑,於1955年4月29日和張壁坤、胡滄霖、賴正亮與吳玉成一同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他相關涉案人等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 許月珠於1999年6月29日代表葉城松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4月20日經第二屆第十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7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