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正亮

賴正亮(1924-1956),臺灣臺南人。 依(43)審三字第7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縣黨部第十五區黨部幹事,其由王耀勛吸收加入匪幫,意圖吸收陳竹林、陳歧山參加匪幫未果,又藏匿王耀東、劉光典於其家等情。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6年9月26日執行死刑。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匪幫、吸收陳竹林、陳歧山參加匪幫未果、藏匿共同被告王耀東及劉光典等行為,係以其等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參加匪幫,且所藏匿之人係其親戚,又原判決所認其行為縱屬真實,亦未達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國民黨台南縣黨部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7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