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雨生
- 黃雨生 男 1927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新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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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雨生(1927-1950),男,臺北三重人。1950年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陳顯富等案」被捕,時24歲。
黃雨生時為臺灣大學法學院二年級生。日治時期就讀臺北二中(今成功中學)時曾與唐志堂、陳炳基等參與謝娥反日行動被當局逮捕。黃為長子,家中有父母及4個弟弟、5個妹妹。父親黃金鉗在黃雨生被捕時為臺灣商工銀行三重辦事處主任,後來營商。母親黃陳幼良助產士出身,曾任臺北縣助產士公會常務理事、臺北縣婦女會常務理事、臺灣省婦女會理事,並當選臺北縣第一屆縣議員。
1950年4月國防部保密局展開省工委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逮捕行動,山地工作委員會書記簡吉於4月26日被逮,黃則在5月2日被捕,此行動被捕者共有簡吉、陳顯富等18人。保密局完成偵訊筆錄及處理意見後,除簡吉繼續偵查其他線索而另案處理外,8月28日保密局將陳顯富等17名移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辦。依據訊問筆錄,黃因二二八事件對政府不滿,於1947年8月由臺大商學院學生陳炳基介紹加入共產黨,化名黃滿生,接受商學院學生葉城松領導,並擔任法學院支部幹事,負責宣傳工作;另也協助發展成功中學支部的工作。1949年3月,黃雨生再加入廖文毅等託管派的臺灣民主獨立黨。4月,臺北陸續發生逮捕臺大、師大學生的「四六事件」;8月保密局破獲成功中學支部。黃於9月開始逃亡。11月,與黃石巖、黃弘毅至臺南市找楊熙文,決定由湯守仁及其手下掩護進吳鳳鄉(今阿里山鄉)樂野村。逃亡的省工委會人士陸續轉進吳鳳鄉樂野村後,於1950年2月成立阿里山支部,黃雨生擔任支部小組長。黃在阿里山期間,曾協助建設食品工廠;在樂野國校辦理夜學;並參加鄒族湯守仁、高一生等人召開的幹部會議,會中講解並散發新政治協商會議小冊;另曾化裝成高山族隨湯守仁至高雄、臺東卑南村等地進行山地工作。
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陳英對陳顯富等17名做成(39)安澄字第2806號判決書,認為黃雨生「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條第一項,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1月,黃母黃陳幼良透過臺灣省婦女會,以立法委員謝娥之名,發動監察委員李緞、國大代表鄭玉麗等人聯名向保安司令部陳情,盼念黃陳幼良熱心婦運、參與反共抗俄等勞軍活動,黃雨生年少無知,政府能准予從寬處理;其父黃金鉗也向臺灣省議會陳情並做成決議,由議長黃朝琴、副議長李萬居發文給保安司令部,「懇請保釋予以自新」。12月,黃雨生父母再向臺灣省政府陳情,盼「俯念年少無知,恩准從輕處分」。
不過,軍法局前述之擬判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等核覆後,仍維持黃之死刑;12月18日軍法處完成終審判決,12月19日上午5時由憲兵第四團於馬場町執行槍決。當日同案被槍決的另有卓中民、林立、楊熙文、黃天4人。據當時與黃雨生同被羈押於軍法處看守所19號房的陳紹英敘述,黃雨生在獄中即認定自己被判死刑無疑,他請家人送來全新的襯衫和一套西裝、香水;在執行死刑的那天清晨,沈著地換上新衣,擦上香水,緩緩步出牢房。
其弟黃雨霆也因「李水井等人案」在1950年11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至1960年5月26日刑滿開釋。
其弟黃雨堯等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他在陳述書中表示,黃雨生受刑後,全家被貼上「犯罪眷屬」,其父丟失工作,生活陷入困境,他長大工作後也因身份無端被解雇,幾十年來莫名的恐懼如影隨形揮之不去。
黃雨生補償案於2001年1月20日經第二屆第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雨生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惟黃君縱原判決認定吸收王嘉福等參加組織,調查山地情形,及舉辦夜學等行為,亦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顧恒湛
黃雨生時為臺灣大學法學院二年級生。日治時期就讀臺北二中(今成功中學)時曾與唐志堂、陳炳基等參與謝娥反日行動被當局逮捕。黃為長子,家中有父母及4個弟弟、5個妹妹。父親黃金鉗在黃雨生被捕時為臺灣商工銀行三重辦事處主任,後來營商。母親黃陳幼良助產士出身,曾任臺北縣助產士公會常務理事、臺北縣婦女會常務理事、臺灣省婦女會理事,並當選臺北縣第一屆縣議員。
1950年4月國防部保密局展開省工委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逮捕行動,山地工作委員會書記簡吉於4月26日被逮,黃則在5月2日被捕,此行動被捕者共有簡吉、陳顯富等18人。保密局完成偵訊筆錄及處理意見後,除簡吉繼續偵查其他線索而另案處理外,8月28日保密局將陳顯富等17名移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辦。依據訊問筆錄,黃因二二八事件對政府不滿,於1947年8月由臺大商學院學生陳炳基介紹加入共產黨,化名黃滿生,接受商學院學生葉城松領導,並擔任法學院支部幹事,負責宣傳工作;另也協助發展成功中學支部的工作。1949年3月,黃雨生再加入廖文毅等託管派的臺灣民主獨立黨。4月,臺北陸續發生逮捕臺大、師大學生的「四六事件」;8月保密局破獲成功中學支部。黃於9月開始逃亡。11月,與黃石巖、黃弘毅至臺南市找楊熙文,決定由湯守仁及其手下掩護進吳鳳鄉(今阿里山鄉)樂野村。逃亡的省工委會人士陸續轉進吳鳳鄉樂野村後,於1950年2月成立阿里山支部,黃雨生擔任支部小組長。黃在阿里山期間,曾協助建設食品工廠;在樂野國校辦理夜學;並參加鄒族湯守仁、高一生等人召開的幹部會議,會中講解並散發新政治協商會議小冊;另曾化裝成高山族隨湯守仁至高雄、臺東卑南村等地進行山地工作。
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陳英對陳顯富等17名做成(39)安澄字第2806號判決書,認為黃雨生「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條第一項,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1月,黃母黃陳幼良透過臺灣省婦女會,以立法委員謝娥之名,發動監察委員李緞、國大代表鄭玉麗等人聯名向保安司令部陳情,盼念黃陳幼良熱心婦運、參與反共抗俄等勞軍活動,黃雨生年少無知,政府能准予從寬處理;其父黃金鉗也向臺灣省議會陳情並做成決議,由議長黃朝琴、副議長李萬居發文給保安司令部,「懇請保釋予以自新」。12月,黃雨生父母再向臺灣省政府陳情,盼「俯念年少無知,恩准從輕處分」。
不過,軍法局前述之擬判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等核覆後,仍維持黃之死刑;12月18日軍法處完成終審判決,12月19日上午5時由憲兵第四團於馬場町執行槍決。當日同案被槍決的另有卓中民、林立、楊熙文、黃天4人。據當時與黃雨生同被羈押於軍法處看守所19號房的陳紹英敘述,黃雨生在獄中即認定自己被判死刑無疑,他請家人送來全新的襯衫和一套西裝、香水;在執行死刑的那天清晨,沈著地換上新衣,擦上香水,緩緩步出牢房。
其弟黃雨霆也因「李水井等人案」在1950年11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至1960年5月26日刑滿開釋。
其弟黃雨堯等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他在陳述書中表示,黃雨生受刑後,全家被貼上「犯罪眷屬」,其父丟失工作,生活陷入困境,他長大工作後也因身份無端被解雇,幾十年來莫名的恐懼如影隨形揮之不去。
黃雨生補償案於2001年1月20日經第二屆第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雨生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惟黃君縱原判決認定吸收王嘉福等參加組織,調查山地情形,及舉辦夜學等行為,亦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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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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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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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