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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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雨生(1927-1950),臺灣新竹人。 依(39)安澄字第280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陳秉基介紹參加共黨,由葉城松領導,任共黨法學院支部幹事,擔任宣傳工作,並任阿里山樂野支部小組長,曾吸收王嘉福、郭文宜、余滄海等人參加組織,亦曾參加托管派組織之臺灣民主獨立黨,又隨湯守仁化裝高山族人前往高雄、臺東等山地調查山地情形,曾參加湯守仁召集之高山族幹部會議,又於樂野村舉辦夜學等情。1950年9月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0年12月1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惟原判決縱認定其吸收王嘉福等參加組織、調查山地情形及舉辦夜學等行為,亦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