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雨霆

黃雨霆(1928-),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252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防衛總司令部軍士教導第一團重一連第三排第八班學生,其經乃兄黃雨生介紹參加朱毛匪幫,旋由臺灣工作委員會中等教育支部書記李水井所領導,每週在螢橋會談一次,討論時局及共產主義,並轉介其同事陳茂東加入組織。1950年5月2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5月2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就其所參加叛亂組織之目的及性質,均未查證,不能僅以其參加每週會議乙次,即認其參加叛亂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防衛總司令部軍士教導第一團重一連第三排第八班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52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