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茂東
- 陳茂東 男 1929年出生 1996年卒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茂東(1929-1996),男,臺北土城人。畢業於省立臺北工業學校。1947年3月開始擔任臺灣省樟腦局南門工廠技術員。特長為機械工程。1950年5月11日被捕,時22歲,羈押於保密局,同年8月15日送到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據偵訊筆錄記載,1949年12月因為黃雨霆介紹參加共黨。參加後上級派黃姓領導來與其聯絡,後來又由黃姓領導介紹林姓領導來聯絡。自認參加後毫無工作表現,仍在做群眾工作,所以所認識的共產黨員只有黃雨霆、黃某、林某三人。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年安潔字第2204號,認定陳茂東於1949年12月參加叛亂組織,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本人如此供認外,因參加時間甚短,又無其他活動表現犯罪情節,不無可憫,酌減其刑,以勵自新,從而判處5年有期徒刑。
1951年1月15日先被關在青島東路軍監,1951年2月23日送到新生訓導處內湖大隊受訓,1951年5月17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被編為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據聞陳茂東多才多藝,受到隊上的器重,當有全處性的晚會時,他可以男扮女裝、獨自編舞、跳東方舞等特殊才能。出獄前,新生訓導處的考核結果認為:「服務熱心、學習略有進步、思想稍有改進」。在複核的部分則有提到:「該生工作平常,學習尚熱心,言行失檢,間有越軌情事,唯對康樂方面,興趣濃厚,且能熱心服務,努力不懈」。只不過1955年5月,國防部針對考核表內載陳茂東思想稍有改進,是否臻正確,指示仍應持續詳細考核。8月,新生訓導處做出考核結果:思想已改正,工作努力。9月國防部核示可以具保開釋。原本刑期期滿日為5月10日,直至同年11月5日,陳茂東才離開新生訓導處。出獄後在長春化學工作,後來不幸罹患癌症過世。
據家人的陳述:「受刑期間,無法供養雙親,致家族名譽受損,牽連親屬,且喪失職業、社會地位,並在出獄後受情治單位人員的監視干擾等」。配偶陳杜碧蓮為首等5人於2000年12月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3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一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茂東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陳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據偵訊筆錄記載,1949年12月因為黃雨霆介紹參加共黨。參加後上級派黃姓領導來與其聯絡,後來又由黃姓領導介紹林姓領導來聯絡。自認參加後毫無工作表現,仍在做群眾工作,所以所認識的共產黨員只有黃雨霆、黃某、林某三人。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年安潔字第2204號,認定陳茂東於1949年12月參加叛亂組織,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本人如此供認外,因參加時間甚短,又無其他活動表現犯罪情節,不無可憫,酌減其刑,以勵自新,從而判處5年有期徒刑。
1951年1月15日先被關在青島東路軍監,1951年2月23日送到新生訓導處內湖大隊受訓,1951年5月17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被編為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據聞陳茂東多才多藝,受到隊上的器重,當有全處性的晚會時,他可以男扮女裝、獨自編舞、跳東方舞等特殊才能。出獄前,新生訓導處的考核結果認為:「服務熱心、學習略有進步、思想稍有改進」。在複核的部分則有提到:「該生工作平常,學習尚熱心,言行失檢,間有越軌情事,唯對康樂方面,興趣濃厚,且能熱心服務,努力不懈」。只不過1955年5月,國防部針對考核表內載陳茂東思想稍有改進,是否臻正確,指示仍應持續詳細考核。8月,新生訓導處做出考核結果:思想已改正,工作努力。9月國防部核示可以具保開釋。原本刑期期滿日為5月10日,直至同年11月5日,陳茂東才離開新生訓導處。出獄後在長春化學工作,後來不幸罹患癌症過世。
據家人的陳述:「受刑期間,無法供養雙親,致家族名譽受損,牽連親屬,且喪失職業、社會地位,並在出獄後受情治單位人員的監視干擾等」。配偶陳杜碧蓮為首等5人於2000年12月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3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一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茂東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陳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樟腦局南門工廠技術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