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耀景
- 蔡耀景 男 1919年出生 臺灣 嘉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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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183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蔡耀景(1919-),臺灣嘉義人。依(45)審復字第0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辦事員,蔡耀景經李水井吸收參加匪幫組織。1954年2月17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復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開釋。01831申請案於1999年4月2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1月4日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認定蔡君曾向叛徒李水井借款15元之事實,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本案非有實據。
蔡耀景,1919年生,男,嘉義朴子人。朴子公學校畢業後赴日就讀日本大學高工部,畢業後先在日本工作兩年才返臺,戰時又以技術人員身分被調往新加坡、馬來西亞的礦山工作,戰爭末期在當地編入軍隊,從事將中文書翻譯為日文的工作。戰後於1946年7月返臺。1947年二二八事件期間,帶領60餘名海外歸來的朴子青年組成義勇隊,前往嘉義市守衛廣播電臺,事件後至新營辦理自新不被受理,而開始逃亡,同年8月被警察逮捕,以內亂罪判刑7年。後託人拜託吳三連幫忙,最高法院裁定因已「自新」不受理此案方才獲釋,坐牢13個月。 1954年2月17日在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任辦事員之任上,於管理處密室再度被捕,時年36歲。因與同屬「台大法學院支部葉城松等案」的李水井為同鄉、同窗。蔡耀景受訪時自述曾因在街上買東西時錢不夠遇到李水井,向李水井借了15元來添補買東西,卻被臺北市刑警總隊逮捕後疲勞審訊時,認為他在二二八事件時被李水井吸收並受其指導,但事件時李水井幾乎都在臺北,刑警總隊認定蔡耀景從李水井方面獲得宣傳共匪活動之經費,參加共黨組織。事實上他並沒有參加組織,亦無因屈打而承認莫須有的罪名,原於軍法處判處死刑,因沒有口供與強力證據,1956年4月覆審,最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5)審復字第6號判決書改以「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先後被關押於軍人監獄、綠島感訓處、泰源監獄,1973年發生泰源監獄事件,之後再集體遷移回綠島監獄。1975年7月12日假釋減刑被釋放,坐牢21年半。 蔡耀景於1999年4月2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1月4日經第一屆第二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思儀
蔡耀景,1919年生,男,嘉義朴子人。朴子公學校畢業後赴日就讀日本大學高工部,畢業後先在日本工作兩年才返臺,戰時又以技術人員身分被調往新加坡、馬來西亞的礦山工作,戰爭末期在當地編入軍隊,從事將中文書翻譯為日文的工作。戰後於1946年7月返臺。1947年二二八事件期間,帶領60餘名海外歸來的朴子青年組成義勇隊,前往嘉義市守衛廣播電臺,事件後至新營辦理自新不被受理,而開始逃亡,同年8月被警察逮捕,以內亂罪判刑7年。後託人拜託吳三連幫忙,最高法院裁定因已「自新」不受理此案方才獲釋,坐牢13個月。 1954年2月17日在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任辦事員之任上,於管理處密室再度被捕,時年36歲。因與同屬「台大法學院支部葉城松等案」的李水井為同鄉、同窗。蔡耀景受訪時自述曾因在街上買東西時錢不夠遇到李水井,向李水井借了15元來添補買東西,卻被臺北市刑警總隊逮捕後疲勞審訊時,認為他在二二八事件時被李水井吸收並受其指導,但事件時李水井幾乎都在臺北,刑警總隊認定蔡耀景從李水井方面獲得宣傳共匪活動之經費,參加共黨組織。事實上他並沒有參加組織,亦無因屈打而承認莫須有的罪名,原於軍法處判處死刑,因沒有口供與強力證據,1956年4月覆審,最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5)審復字第6號判決書改以「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先後被關押於軍人監獄、綠島感訓處、泰源監獄,1973年發生泰源監獄事件,之後再集體遷移回綠島監獄。1975年7月12日假釋減刑被釋放,坐牢21年半。 蔡耀景於1999年4月2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1月4日經第一屆第二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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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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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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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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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