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其德
- 張其德 男 1897年出生 1984年卒 臺灣 嘉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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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555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張其德(1897-1984),臺灣嘉義人。依(45)審復字第0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張其德係張璧坤之父,明知張璧坤為叛徒棄學逃亡,偽稱張璧坤因病須易地調治,託不知情之李進轉介至陳爐家中匿居,並時常送款接濟生活。1954年2月9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包庇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64年2月8日刑滿開釋。05555申請案於2000年10月2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6月29日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張其德包庇叛徒張璧坤,係以張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李清溪等人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張君於審理中否認知悉其子張璧坤(即張壁坤)為匪諜,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張其德(1897-1984),男,嘉義朴子人,為白恐受難人張璧坤(死刑)、張碧江(有期徒刑12年)之父,因藏匿長子張璧坤被捕,被判處10年徒刑,時年已近60歲。與吳玉成、蔡耀景、黃頂三人併案於1956年4月14日(45)審復字第6號判決合併宣判「吳玉成等案」。 他與妻吳枝,育有子女多人。家中經營牛車店,專門製作並販賣農具、牛車給農民使用,因製作農具的技術佳,誠懇服務農民,在地方上有極佳的口碑,生意順遂。夫婦兩人雖沒受教育,但相當重視子女教育。 據官方資料載,他明知其子張璧坤為政府緝捕而棄學逃亡,仍對外宣稱其子係與警察打架,於1952年夏先介紹至李清溪家暫住,後以其子患病須易地治病為由,託李進轉介至陳爐家中匿居,並時常接濟。1954年2月被捕,9月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1955年4月,總統蔣介石核示發回復審;1956年8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5)審復字第6號,判決確定,以「包庇叛徒」判刑10年。 與張璧坤同案之黃嘉烈,在張之前已被逮捕,黃父以金錢協助其子,在審訊時也替子說項,事後黃雖處死,但黃父被判緩刑;張其德與黃父同樣基於愛子心理,在審訊中坦承其協助其子逃亡,還表明願替子頂罪。雖同樣協助至親逃亡,黃父無事,張其德卻在判刑後還發回復審,重判10年,幫助親人之事實相同,但判決卻有天壤之別。 張璧坤逃亡期間,不止父親張其德因藏匿案獲罪,張之姊夫呂錫彬、表哥蔡錫璋,遠親李清溪等,也因出借住所或借錢給張璧坤而被判感訓、拘禁。其中呂錫彬在張璧坤未被逮捕前,即以「明知匪諜而不告密」判刑2年6個月,還調金門服突擊隊特種勞役。 張其德被捕後,因年紀較長,又具土木技術專長,並未長期繫獄,主要以外役為主,從事軍方單位的各種工程,像房屋修繕、蓋宿舍、做傢具等,因此保有相當的自由度,期間家人曾前往工地探視,他也曾返家與家人相聚。1959家人以其有高血壓病史,申請保外就醫,但未被接受。1964年出獄時,已年近七旬。返家後仍從事農具生意,幾年後將家中店面出租,1984年亡故。 2000年其次女吳張白鶴等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經第2屆第20次董事會通過。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楊麗祝
張其德(1897-1984),男,嘉義朴子人,為白恐受難人張璧坤(死刑)、張碧江(有期徒刑12年)之父,因藏匿長子張璧坤被捕,被判處10年徒刑,時年已近60歲。與吳玉成、蔡耀景、黃頂三人併案於1956年4月14日(45)審復字第6號判決合併宣判「吳玉成等案」。 他與妻吳枝,育有子女多人。家中經營牛車店,專門製作並販賣農具、牛車給農民使用,因製作農具的技術佳,誠懇服務農民,在地方上有極佳的口碑,生意順遂。夫婦兩人雖沒受教育,但相當重視子女教育。 據官方資料載,他明知其子張璧坤為政府緝捕而棄學逃亡,仍對外宣稱其子係與警察打架,於1952年夏先介紹至李清溪家暫住,後以其子患病須易地治病為由,託李進轉介至陳爐家中匿居,並時常接濟。1954年2月被捕,9月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1955年4月,總統蔣介石核示發回復審;1956年8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5)審復字第6號,判決確定,以「包庇叛徒」判刑10年。 與張璧坤同案之黃嘉烈,在張之前已被逮捕,黃父以金錢協助其子,在審訊時也替子說項,事後黃雖處死,但黃父被判緩刑;張其德與黃父同樣基於愛子心理,在審訊中坦承其協助其子逃亡,還表明願替子頂罪。雖同樣協助至親逃亡,黃父無事,張其德卻在判刑後還發回復審,重判10年,幫助親人之事實相同,但判決卻有天壤之別。 張璧坤逃亡期間,不止父親張其德因藏匿案獲罪,張之姊夫呂錫彬、表哥蔡錫璋,遠親李清溪等,也因出借住所或借錢給張璧坤而被判感訓、拘禁。其中呂錫彬在張璧坤未被逮捕前,即以「明知匪諜而不告密」判刑2年6個月,還調金門服突擊隊特種勞役。 張其德被捕後,因年紀較長,又具土木技術專長,並未長期繫獄,主要以外役為主,從事軍方單位的各種工程,像房屋修繕、蓋宿舍、做傢具等,因此保有相當的自由度,期間家人曾前往工地探視,他也曾返家與家人相聚。1959家人以其有高血壓病史,申請保外就醫,但未被接受。1964年出獄時,已年近七旬。返家後仍從事農具生意,幾年後將家中店面出租,1984年亡故。 2000年其次女吳張白鶴等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經第2屆第20次董事會通過。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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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8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6號
-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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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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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