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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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頂(1918–1970),男,嘉義朴子人,腳踏車店店東。 黃頂高小畢業。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3月國軍進駐臺南縣警察局後,會同警員展開「肅奸」工作,4月東石區警察以黃頂「參加東石作戰隊劫奪東石各派出所武器」為由,予以逮捕,移送陸軍整編第二十一師臺中指揮部訊辦。7月臺中指揮部以「妨害秩序恐嚇」為由,移送臺南地方法院審理,7月25日法院判處黃頂有期徒刑1年。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5)審復字第006號判決書記載, 1949年黃頂聽受宣傳教育,並對張璧坤談及李登安能把握農民,張璧坤即有吸收李登安之意,遂將《新中國文獻》一本囑黃轉交閱讀,雖翌日仍退還未予轉交,然明知張璧坤為匪諜,未告密檢舉。案經警務處刑警總隊偵悉,會同嘉義縣警察局偵破,1954年2月逮捕黃頂。 1954年8月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以「累犯,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持有軍用槍彈」,處有期徒刑2年,合併應執行徒刑4年。1955年1月國防部長俞大維、參謀總長彭孟緝簽擬審判「黃頂累犯,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七年,關於被訴公共危險部份之公訴,不受理」之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4月13日蔣核覆「除蔡耀景、吳玉成兩名亦應發還嚴為核審外,餘均如處擬」。 1956年4月14日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以「累犯,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處黃頂有期徒刑7年,關於被訴公共危險部份之公訴,不受理」,8月6日俞大維、彭孟緝簽擬「原判罪刑,尚無不合,擬予照准」之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8月25日因蔣核覆「侯愉一名應發還再為復審,餘如擬」,後改判仍維持原判。9月4日移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1959年4月7日假釋出獄。 2004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94 次董事會決議,黃頂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不當審判處刑致受侵害,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黃頂家屬於200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張璧坤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6號
    • 判決主文: 累犯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持有軍用槍彈,累犯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關於被訴公共危險部分之公訴不受理,累犯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關於被訴公共危險部分之公訴不受理,累犯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關於被訴公共危險部分之公訴不受理,累犯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關於被訴公共危險部分之公訴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2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