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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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頂(1918-1970),臺灣嘉義人。 依(45)審復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事腳踏車修理,其曾聆聽張璧坤向其反動宣傳「時局快要變遷了,應邀較好朋友組織一部分力量準備應付時局」等語,迄至張璧坤被捕,終未告密檢舉。1954年2月15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累犯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關於被訴公共危險部分之公訴不受理。1959年4月25日假釋。 其家屬於200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張璧坤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6號
    • 判決主文: 累犯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關於被訴公共危險部分之公訴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2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