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安

李登安(1921-1996),臺灣嘉義人。 依(43)審三字第7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被訴參加叛亂組織。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無罪。1955年5月2日無罪交保。 其家屬於2001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所載,其因涉叛亂案經判決無罪,其無罪判決前被羈押之部分,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補償。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76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