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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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炉(1892-1960),臺灣雲林人。 依(43)安律字第2147號裁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涉叛亂嫌疑案,李進受張其德之託,介紹其子張璧坤陳爐家中居住月餘。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其家屬於201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0月經第7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1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3月經第7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7月經第8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7月經第8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1月經第8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2月經第8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裁決書記載,陳炉叛亂嫌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等情,則陳君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故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6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安律字第2147號
    • 判決主文: 本件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