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肆皇

本案為0306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肆皇(1928-1974),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礦工,陳肆皇由廖西盛介紹與陳春慶吸收加入匪幫。1953年1月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5年1月8日刑滿開釋。03062申請案於1999年6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陳君於審理中否認,且陳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亦未予查證,難認陳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肆皇(1928-1974),男,臺北縣人,國校三年級肄業,以耕作及礦工為生。1953年被捕時26歲。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12月由廖西盛介紹給陳春慶及老趙(李上甲)相識,經陳春慶吸收參加共黨臺灣人民保衛隊為隊員,因廖西盛及老陳說參加後將來有好處,所以就跟著參加。與陳談、陳論、陳義等四兄弟同一小組,先後受趙某及許再傳領導。參加後曾參與老趙指導的小組會2次、老江(方金澤)指導的小組會1次。會中他們講解共產黨的好處、新民主主義及守秘、氣節等問題。 鹿窟案逮捕名單中有「陳爐」,當時軍隊來家裡點名要逮捕爐仔,但戶口內並無爐仔的名,結果其祖父說出:「爐仔是肆皇的偏名」,所以陳肆皇就跟他大哥陳談、二哥陳論一起被逮捕。1953年1月9日經國防部保密局逮捕,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6月15日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953年10月23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保安司令部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判決後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接受教誨教育,編入識字班,並參加土木作業。期滿為1965年1月8日。 1999年6月由其子陳玉林、陳楊笑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