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談
- 陳談 男 1918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88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談(1918-),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礦工,陳談、陳肆皇由廖西盛介紹予陳春慶吸收加入匪幫。1952年1月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覆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5年1月8日刑期結束。02884申請案於1999年5月2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陳君於審理中否認,且陳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亦未予查證,難認陳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談,1918年生,男,臺北汐止人,公學校一年級肄業,業農兼礦工,1953年因「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35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與廖西盛同在石底礦場為礦工而認識,1951年12月由廖西盛介紹與陳春慶、趙某(李上甲)認識,參加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捺指印辦過手續,與自己兄弟陳論、陳肆皇、陳義等4人同一小組,受趙某、曾某(許再傳)領導。加入後先後參加小組會四次,聽講共產黨的好處、新民主主義的內容及守密氣節、血親連坐等議題。 1953年1月初在成興煤礦工作時被捕,軍人見他在山上做事,叫他幫忙顧更(守夜),顧了4-5天後,因被別人供出,1月9日上手銬帶至鹿窟菜廟,在此關了9天,被刑求,一直逼問有無參加。後來五花大綁走路到山下搭車,一起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4月6日由保安處移送軍法處審理。6月15日保安司令部起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再以(43)審復字第22號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 判刑確定後,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接受教誨教育,編入識字組,每月測驗1次,成續甚佳;又參加土木作業,期間出來做工,曾到過大崎腳軍營蓋宿舍、戲臺,在此軍營住最久。因在家時就懂木工,與其弟陳肆皇同一組,負責木工。後換到板橋做事,住在附近看守所,會告知今天要到什麼地方去做事,早晚在看守所吃,中餐由工地老闆負責,下午4點多回來,回看守所不必簽到,1個月領70元。 陳談被捕時已經娶妻,上有年邁祖母、雙親、下有4個小孩,最大者14歲,一家8口,田園荒蕪,生計無依,情形苦慘。所以1954年5月時其妻陳情早日結案准予放回,以救一家老弱。但保安司令部6月1日通知放回一節暫從緩議。扣除羈押天數2年3月又27天,陳談於1965年1月8日刑滿開釋。1965年出獄後繼續到鮕鮘坑做礦工。管區曾去查1次,問生活怎樣,之後就沒有再來。 1999年5月陳談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陳談,1918年生,男,臺北汐止人,公學校一年級肄業,業農兼礦工,1953年因「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35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與廖西盛同在石底礦場為礦工而認識,1951年12月由廖西盛介紹與陳春慶、趙某(李上甲)認識,參加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捺指印辦過手續,與自己兄弟陳論、陳肆皇、陳義等4人同一小組,受趙某、曾某(許再傳)領導。加入後先後參加小組會四次,聽講共產黨的好處、新民主主義的內容及守密氣節、血親連坐等議題。 1953年1月初在成興煤礦工作時被捕,軍人見他在山上做事,叫他幫忙顧更(守夜),顧了4-5天後,因被別人供出,1月9日上手銬帶至鹿窟菜廟,在此關了9天,被刑求,一直逼問有無參加。後來五花大綁走路到山下搭車,一起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4月6日由保安處移送軍法處審理。6月15日保安司令部起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再以(43)審復字第22號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 判刑確定後,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接受教誨教育,編入識字組,每月測驗1次,成續甚佳;又參加土木作業,期間出來做工,曾到過大崎腳軍營蓋宿舍、戲臺,在此軍營住最久。因在家時就懂木工,與其弟陳肆皇同一組,負責木工。後換到板橋做事,住在附近看守所,會告知今天要到什麼地方去做事,早晚在看守所吃,中餐由工地老闆負責,下午4點多回來,回看守所不必簽到,1個月領70元。 陳談被捕時已經娶妻,上有年邁祖母、雙親、下有4個小孩,最大者14歲,一家8口,田園荒蕪,生計無依,情形苦慘。所以1954年5月時其妻陳情早日結案准予放回,以救一家老弱。但保安司令部6月1日通知放回一節暫從緩議。扣除羈押天數2年3月又27天,陳談於1965年1月8日刑滿開釋。1965年出獄後繼續到鮕鮘坑做礦工。管區曾去查1次,問生活怎樣,之後就沒有再來。 1999年5月陳談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