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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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291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蕭塗基(1912-1955),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礦工,蕭塗基由陳田其引見陳春慶,即被吸收參加朱毛匪幫鹿窟基地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受陳春慶、老江等領導,參加小組會議三次,接受思想教育,並吸收詹來旺、王錦隆等人,復介紹王新發與陳春慶吸收加入匪黨組織。1952年12月3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5月27日執行死刑。02911申請案於1999年5月2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蕭君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蕭君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蕭君於審理中僅承認參加匪黨組織,否認有吸收行為,原判決未予查證,且縱蕭君有原判決所謂吸收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蕭塗基(1912–1955),男,臺北石碇人,1953年被捕時42歲。公學校畢業後從事農務,並當礦山包工頭。在地方上是名人,說話很有份量。陳春慶的太太陳廖紅柑是蕭塗基太太的胞妹,因而陳春慶初到山上時找蕭塗基想辦法讓來避難者度生活,乃安排他們鋸松柏釘製洗煤用的水漕賣給礦場,1953年1月1日早上要去礦場工作時被捕,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覆字第0022號判決書,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為罪名判處死刑。頂寮坑在鹿窟事件中有10多名被捕,判死刑者有3位,即蕭塗基、王新發、詹清標。 蕭一郎、蕭廖菊等人於1999年5月26日代表蕭塗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高淑媛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