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萬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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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232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萬居(1930-1955),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礦工,陳萬居由陳春慶介入共匪人民武裝保衛隊,受匪幹王某領導,參加集會十餘次,聽受匪黨教育及情報方法,復介紹廖溪和,交與陳春慶吸收加入匪黨組織。1953年1月1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5月27日執行死刑。02326申請案於1999年5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4月21日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陳君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陳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所認定之被吸收人廖溪和亦否認,原判決均未予查證,且縱陳君有原判決所謂吸收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萬居(1930-1955),男,臺北石碇人,初小畢;陳金定、陳溪圳、陳秋永之弟。16歲公學校畢業後在家幫做山園,20歲入臺陽礦場為礦工。1953年因「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23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間在家由陳春慶介紹加入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受王指導員(李上甲)領導,與余金成、陳秋永、陳金土等同一安全小組,余金成為小組長。1952年4月間老蕭(劉學坤)宣布改為情報小組。加入後曾參與安全小組會6次、情報小組會4次,學習保密防特的方法,並由王、蕭二指導員講解時局問題、共黨的好處,及調查警察特務入村動靜,向老蕭報告過3次。 1953年1月14日在鹿窟山上遭到逮捕,送到石碇鹿窟菜廟(今光明寺),在這裡遭到刑求逼供。1953年4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轉送軍法處審理。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提起公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復字第22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5月27日上午驗名正身後,交付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 沒收財產部分,1955年9月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電臺北縣政府派員查封陳萬居所有財產。據臺北縣政府查報陳萬居並無財產,11月21日保安司令部呈國防部擬請免予執行。國防部11月29日令准。12月6日保安司令部電臺北縣政府,陳萬居財產奉准免予執行。 陳家兄弟多人涉案,大哥陳金定判有期徒刑8年、三哥陳溪圳、五哥陳秋永都判處12年,排行第七的陳萬居最慘,判處死刑。1999年5月由其妹陳文子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於2001年4月經該會第二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