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成
- 余金成 男 1926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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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20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余金成(1926-),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余金成由陳田其吸收加入匪黨。1952年12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覆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4年12月28日刑期結束。02200申請案於1999年5月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余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余君於審理中否認,且余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亦未予查證,難認余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余金成,1926年生,男,臺北縣人,公學校畢,業農。1952年因鹿窟事件被捕,時27歲。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9月在鹿窟村(今光明村)村長陳啟旺家由陳田其介紹加入共黨,並為人民武裝保衛隊安全小組長,受蕭指導員(劉學坤)領導,與謝天賜、陳秋永、王再傳同一安全小組。加入共黨後曾參加集會8次,接受共黨教育,並受軍訓3次,又為採購米、菜2次,並將同志中消極動搖犯錯等向蕭指導員報告。 1952年12月30日早上7-8點要到山上去種田,在路中遇到士兵包圍,不問理由便將其逮捕並押到鹿窟菜廟(今光明寺),在此受到刑求,被綁在椅橑上,用茶壺灌水、灌到昏迷,待水吐出,清醒後再繼續問話。又將竹棍壓在其大小腿上,上面各由兩人踏著。士兵欺騙被捕的余金成等人,說只要蓋一蓋手印,就不用受苦,可以回去,結果眾人蓋了手模,但因漢文程度有限,不知內容寫些什麼。 在菜廟關了二十多天後,余金成被送到國防部保密局,在此未被刑求;之後又轉送保安司令保安處,1953年4月6日又從保安處送到軍法處審理,並於6月15日起訴,12月18日宣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覆字第22號判定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撤銷原判,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復審宣判,仍以其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該判決經國防部核定確定。 判刑確定後,被送至新店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在此有人會被叫出去做外役、洗砂石。獄方也叫他做,但余金成不願意,所以一直關在獄中。一年多後,1957年5月14日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在第二大隊第七中隊,分配到生產隊,負責養豬、養羊、養火雞、種菜、辦伙食。在綠島關了五年多,原本刑期至1964年12月28日屆滿,但被多關了83天才釋放。 在獄期間,余金成的父親因思子傷心過度而生病去世,余金成未能回家奔喪。出獄後,余金成回到鹿窟住了一陣子,就到汐止租房子。因剛出獄,被貼上標籤,沒人敢雇用他,因此找不到工作,就連親戚朋友們也不敢跟他說話,怕會被盤查,因此為了吃飯,只好去做危險的礦工。即使如此,仍有一惡質的松山派出所員警,告訴礦坑老闆說余金成有案底,幸好老闆照樣雇用。管區警察叫余金成定時到派出所報到,且常到余家找麻煩,有時晚上11-12點還前來家中盤問。如此的騒擾持續很長一段時間,直到解嚴才停止。此外刑求還導致余金成身體產生後遺症,由於後腳腿的骨頭曾碎掉,導致走路歪斜。日後因身體健康狀況不好,不再去礦坑工作,改當大樓管理員。 1999年5月余金成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余金成,1926年生,男,臺北縣人,公學校畢,業農。1952年因鹿窟事件被捕,時27歲。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9月在鹿窟村(今光明村)村長陳啟旺家由陳田其介紹加入共黨,並為人民武裝保衛隊安全小組長,受蕭指導員(劉學坤)領導,與謝天賜、陳秋永、王再傳同一安全小組。加入共黨後曾參加集會8次,接受共黨教育,並受軍訓3次,又為採購米、菜2次,並將同志中消極動搖犯錯等向蕭指導員報告。 1952年12月30日早上7-8點要到山上去種田,在路中遇到士兵包圍,不問理由便將其逮捕並押到鹿窟菜廟(今光明寺),在此受到刑求,被綁在椅橑上,用茶壺灌水、灌到昏迷,待水吐出,清醒後再繼續問話。又將竹棍壓在其大小腿上,上面各由兩人踏著。士兵欺騙被捕的余金成等人,說只要蓋一蓋手印,就不用受苦,可以回去,結果眾人蓋了手模,但因漢文程度有限,不知內容寫些什麼。 在菜廟關了二十多天後,余金成被送到國防部保密局,在此未被刑求;之後又轉送保安司令保安處,1953年4月6日又從保安處送到軍法處審理,並於6月15日起訴,12月18日宣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覆字第22號判定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撤銷原判,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復審宣判,仍以其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該判決經國防部核定確定。 判刑確定後,被送至新店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在此有人會被叫出去做外役、洗砂石。獄方也叫他做,但余金成不願意,所以一直關在獄中。一年多後,1957年5月14日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在第二大隊第七中隊,分配到生產隊,負責養豬、養羊、養火雞、種菜、辦伙食。在綠島關了五年多,原本刑期至1964年12月28日屆滿,但被多關了83天才釋放。 在獄期間,余金成的父親因思子傷心過度而生病去世,余金成未能回家奔喪。出獄後,余金成回到鹿窟住了一陣子,就到汐止租房子。因剛出獄,被貼上標籤,沒人敢雇用他,因此找不到工作,就連親戚朋友們也不敢跟他說話,怕會被盤查,因此為了吃飯,只好去做危險的礦工。即使如此,仍有一惡質的松山派出所員警,告訴礦坑老闆說余金成有案底,幸好老闆照樣雇用。管區警察叫余金成定時到派出所報到,且常到余家找麻煩,有時晚上11-12點還前來家中盤問。如此的騒擾持續很長一段時間,直到解嚴才停止。此外刑求還導致余金成身體產生後遺症,由於後腳腿的骨頭曾碎掉,導致走路歪斜。日後因身體健康狀況不好,不再去礦坑工作,改當大樓管理員。 1999年5月余金成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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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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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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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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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