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天賜
- 謝天賜 男 1925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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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28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謝天賜(1925-),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謝天賜加入匪黨。1952年12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覆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4年12月28日刑期結束。02287申請案於1999年5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4月21日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謝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謝君於審理中否認,且謝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均未予查證,難認謝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謝天賜,1925年生,男,臺北石碇人,國校三年級肄業,業工。1952年因「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27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5月由陳田其介紹加入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與陳秋永、余金成、王再傳同一小組,受蕭指導員(劉學坤)領導,參加學習小組會議3次,安全小組會議1次,軍事訓練1次。 1952年12月29日早上要去礦坑做工時被躲在芒草叢後面的軍人逮捕,送至鹿窟菜廟(今光明寺)羈押半個月之久,在此受到拷打逼供,最後被強逼在訊問筆錄上蓋手印。之後全身被綁著抓上兵仔車直接到國防部保密局。1953年4月6日將之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復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 判刑確定後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信監,1957年5月14日送綠島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編在第二大隊第七中隊。扣除羈押天數2年4月又7天,1964年12月28日期滿,但他到1964年3月23日才釋放,多關了83天。被捕後,家裡生活就靠岳母及之前種田留下來的米維持半年,後來其妻子陳燕在谷正文家做奴工,偶而會放回來幫忙1-2天。 出獄後繼續做礦工,做過好幾個煤礦,但因有被關的案底,附近的礦業公司都知道,比較不敢用,所以就到基隆、暖暖、內湖的煤礦去做工,住在工寮,放假休息才回家。剛出獄時,管區警察要他每一個月去中民派出所報到一次,去了2個月後因需要工作養家,不去了,警察就來家裡問話。頭兩年警察較常來,後來問久都熟識了,有時在煤礦、路上遇到,會問起最近生活可好?有什麼陌生人來過?以後只有查戶口時才會來。 1999年5月由謝天賜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4月經該會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謝天賜,1925年生,男,臺北石碇人,國校三年級肄業,業工。1952年因「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27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5月由陳田其介紹加入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與陳秋永、余金成、王再傳同一小組,受蕭指導員(劉學坤)領導,參加學習小組會議3次,安全小組會議1次,軍事訓練1次。 1952年12月29日早上要去礦坑做工時被躲在芒草叢後面的軍人逮捕,送至鹿窟菜廟(今光明寺)羈押半個月之久,在此受到拷打逼供,最後被強逼在訊問筆錄上蓋手印。之後全身被綁著抓上兵仔車直接到國防部保密局。1953年4月6日將之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復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 判刑確定後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信監,1957年5月14日送綠島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編在第二大隊第七中隊。扣除羈押天數2年4月又7天,1964年12月28日期滿,但他到1964年3月23日才釋放,多關了83天。被捕後,家裡生活就靠岳母及之前種田留下來的米維持半年,後來其妻子陳燕在谷正文家做奴工,偶而會放回來幫忙1-2天。 出獄後繼續做礦工,做過好幾個煤礦,但因有被關的案底,附近的礦業公司都知道,比較不敢用,所以就到基隆、暖暖、內湖的煤礦去做工,住在工寮,放假休息才回家。剛出獄時,管區警察要他每一個月去中民派出所報到一次,去了2個月後因需要工作養家,不去了,警察就來家裡問話。頭兩年警察較常來,後來問久都熟識了,有時在煤礦、路上遇到,會問起最近生活可好?有什麼陌生人來過?以後只有查戶口時才會來。 1999年5月由謝天賜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4月經該會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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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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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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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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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