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秋永
- 陳秋永 男 1924年出生 1968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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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32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秋永(1924-1968),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陳秋永由陳田其吸收加入匪黨。1952年12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4年12月28日刑期結束。02327申請案於1999年5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4月21日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陳君於審理中否認,且陳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均未予查證,難認陳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秋永(1924-1968),男,臺北縣人,業臺陽煤礦礦工。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3-4月間在鹿窟村長陳啟旺家由陳田其介紹加入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安全小組員,相信將來可以分田,先後受王(李上甲)、蕭(劉學坤)二指導員領導,與謝天賜、余金成、王再傳等同一學習小組。學習小組集會8次,由王、蕭二人講解時局及人民武裝保衛隊的任務是要配合共軍解放臺灣。並接受軍事基本訓練5次,均以竹竿、木棍為槍操練。另外為蕭指導員到汐止採購米、菜1次。至1952年8月起蕭指導員宣布他等4人及陳金土為安全小組。又曾將偵查共黨同志中有消極、犯錯及動搖情形向王、蕭二指導員報告3次。 1952年12月29日在政府大軍圍捕鹿窟時被捕,時29歲,送到石碇鹿窟菜廟(今光明寺)羈押,後送國防部保密局。因他18歲起就患有氣喘宿疾,1953年3月保外就醫。4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將之送軍法處審理。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 判決確定後,1955年9月16日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但因在監期間因哮喘病發,數次就醫。1959年就有四次送陸軍第六十一醫院收療;1961年4月25日又派員戒護送往陸軍八二一醫院治療,1964年4月3日提回收監繼續執行。一個月後又復發呼吸困難,送往陸軍八一六醫院治療、1964年10月29日再送陸軍第八一六醫院。一待病情好轉即提回。扣除羈押天數2年4月7天,1964年12月28日執行期滿。 1999年5月由其女陳文子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2001年4月21日經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陳秋永(1924-1968),男,臺北縣人,業臺陽煤礦礦工。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3-4月間在鹿窟村長陳啟旺家由陳田其介紹加入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安全小組員,相信將來可以分田,先後受王(李上甲)、蕭(劉學坤)二指導員領導,與謝天賜、余金成、王再傳等同一學習小組。學習小組集會8次,由王、蕭二人講解時局及人民武裝保衛隊的任務是要配合共軍解放臺灣。並接受軍事基本訓練5次,均以竹竿、木棍為槍操練。另外為蕭指導員到汐止採購米、菜1次。至1952年8月起蕭指導員宣布他等4人及陳金土為安全小組。又曾將偵查共黨同志中有消極、犯錯及動搖情形向王、蕭二指導員報告3次。 1952年12月29日在政府大軍圍捕鹿窟時被捕,時29歲,送到石碇鹿窟菜廟(今光明寺)羈押,後送國防部保密局。因他18歲起就患有氣喘宿疾,1953年3月保外就醫。4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將之送軍法處審理。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 判決確定後,1955年9月16日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但因在監期間因哮喘病發,數次就醫。1959年就有四次送陸軍第六十一醫院收療;1961年4月25日又派員戒護送往陸軍八二一醫院治療,1964年4月3日提回收監繼續執行。一個月後又復發呼吸困難,送往陸軍八一六醫院治療、1964年10月29日再送陸軍第八一六醫院。一待病情好轉即提回。扣除羈押天數2年4月7天,1964年12月28日執行期滿。 1999年5月由其女陳文子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2001年4月21日經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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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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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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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