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溪圳
- 陳溪圳 男 1920年出生 1989年卒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32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溪圳(1920-1989),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陳溪圳受陳春慶介入匪幫。1953年1月1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5年1月13日刑期結束。02328申請案於1999年5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4月21日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及2002年4月13日經第2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陳君於審理中否認,且陳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均未予查證,難認陳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溪圳(1920-1989),男,臺北縣人,業礦工。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4月由陳春慶介紹參加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受陳春慶領導,與陳秋永、陳萬居等同一小組,加入後曾參加集會2-3次,由陳春慶說明共黨新政府的好處是貧富均等及保密防特方法。 政府大舉包圍鹿窟時,1951年12月30日開始逃亡,躲在自家蕃薯園邊芒林,至1953年1月13日聽到槍聲而奔散,1月14日夜被捕,時34歲。逃亡期間都以生蕃薯充饑。被捕後送至國防部保密局偵訊,4月6日轉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書提起公訴,1953年10月23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但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禠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判刑確定後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1957年5月14日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在第二大隊第七中隊。扣除羈押天數2年3月又22天,刑滿為1965年1月13日,但超過刑期83天才被釋放。 1999年5月由其養女陳淑美、陳美珍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2002年4月21日經該會第二屆第十七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陳溪圳(1920-1989),男,臺北縣人,業礦工。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4月由陳春慶介紹參加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受陳春慶領導,與陳秋永、陳萬居等同一小組,加入後曾參加集會2-3次,由陳春慶說明共黨新政府的好處是貧富均等及保密防特方法。 政府大舉包圍鹿窟時,1951年12月30日開始逃亡,躲在自家蕃薯園邊芒林,至1953年1月13日聽到槍聲而奔散,1月14日夜被捕,時34歲。逃亡期間都以生蕃薯充饑。被捕後送至國防部保密局偵訊,4月6日轉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書提起公訴,1953年10月23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但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禠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判刑確定後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1957年5月14日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在第二大隊第七中隊。扣除羈押天數2年3月又22天,刑滿為1965年1月13日,但超過刑期83天才被釋放。 1999年5月由其養女陳淑美、陳美珍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2002年4月21日經該會第二屆第十七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