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田其 (陳連貴)
- 陳田其 (陳連貴) 男 1928年出生 1955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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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田其(1928-1955),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1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在鹿窟村經陳春慶介入匪黨,受劉學坤、陳本江等人領導,先後吸收余金成、陳成清、陳新發、謝文生、顏炳坤、高碧玉、王添福、胡根旺等參加武裝保衛隊,復於鹿窟基地受匪訓後充任戰鬥員、聯絡員等情。1953年1月24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55年8月1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保密局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供述為依據。惟陳其審理中否認,原判決對其被訴參加組織及吸收黨羽部分,並無其他具體事證,縱其有該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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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3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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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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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