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福連
- 余福連 男 1914年出生 1955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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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包括04943申請補償金、06625增保卷冊。受裁判者余福連(1914-1955),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余福連由余萬來介紹參加人民武裝保衛隊,受老趙領導參加集會,並吸收高陳腰、曾來、高水木、曾發加入。1953年1月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5月27日執行死刑。04943申請案於2000年3月2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1月5日經第2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6625申請案於2002年4月9日再次提出,2002年11月2日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余君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余君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余君於審理中僅承認參加匪黨組織,否認有吸收行為,原判決未予查證,且縱余君有原判決所謂吸收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余福連(1914-1955),男,臺北縣人,未就學,業農兼做礦工。1953年因鹿窟事件遭逮捕,時40歲。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10月間由余萬生介紹與共黨幹部老趙(李上甲)和田仔(陳田其)二人相識後,聽信他們的宣傳,以為共黨解放臺灣後有好處,被吸收參加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受老趙領導,與余萬來及曾紅同一小組,參加過集會1次。曾介紹高陳腰、高水木、曾來、曾發四人參加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組織。 1953年1月8日在鹿窟遭逮捕,押至鹿窟菜廟(今光明寺)。1953年1月17日移至國防部保密局,被嚴刑酷打和刑求,昏倒數次,逼他承認參加組織。在昏迷中,強拉手在事先寫好的口供上捺下指印。4月6日本案移轉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理,6月15日起訴,10月23日宣判,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覆字第22號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之後國防部以該案人犯77名之多,均屬非軍人身分,以獨任制一人任審判之責實非所宜,發還復審,另以合議制進行審判具報。 1954年12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再宣判復審判決,仍判處余福連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1955年5月5日奉國防部判決核定。5月27日下午1時30分由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沒收財產部分,保安司令部1955年9月9日電臺北縣政府派員查封余福連所有財產。據臺北縣政府查報余福連無財產,11月21日保安司令部呈國防部擬請免予執行。國防部11月29日令保安司令部,所請免予執行乙節應予照准。12月6日保安司令部電臺北縣政府,余福連財產奉准免予執行。 余福連在外出工作時被捕,失去行踪,妻子早亡,留下年幼子女,賴兄嫂扶養長大。2000年3月由其子余水生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1月5日經第二屆第十四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余福連(1914-1955),男,臺北縣人,未就學,業農兼做礦工。1953年因鹿窟事件遭逮捕,時40歲。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10月間由余萬生介紹與共黨幹部老趙(李上甲)和田仔(陳田其)二人相識後,聽信他們的宣傳,以為共黨解放臺灣後有好處,被吸收參加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受老趙領導,與余萬來及曾紅同一小組,參加過集會1次。曾介紹高陳腰、高水木、曾來、曾發四人參加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組織。 1953年1月8日在鹿窟遭逮捕,押至鹿窟菜廟(今光明寺)。1953年1月17日移至國防部保密局,被嚴刑酷打和刑求,昏倒數次,逼他承認參加組織。在昏迷中,強拉手在事先寫好的口供上捺下指印。4月6日本案移轉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理,6月15日起訴,10月23日宣判,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覆字第22號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之後國防部以該案人犯77名之多,均屬非軍人身分,以獨任制一人任審判之責實非所宜,發還復審,另以合議制進行審判具報。 1954年12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再宣判復審判決,仍判處余福連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1955年5月5日奉國防部判決核定。5月27日下午1時30分由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沒收財產部分,保安司令部1955年9月9日電臺北縣政府派員查封余福連所有財產。據臺北縣政府查報余福連無財產,11月21日保安司令部呈國防部擬請免予執行。國防部11月29日令保安司令部,所請免予執行乙節應予照准。12月6日保安司令部電臺北縣政府,余福連財產奉准免予執行。 余福連在外出工作時被捕,失去行踪,妻子早亡,留下年幼子女,賴兄嫂扶養長大。2000年3月由其子余水生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1月5日經第二屆第十四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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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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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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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