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發

曾發(1929-1982),男,臺北汐止人,未就學,業農兼當礦工,1952年因涉「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22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曾發參加鹿窟基地臺灣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接受匪幫訓練,為匪工作。1952年1月12日在家中與其父曾文通一起被捕,送往設置在鹿窟菜廟(今光明寺)臨時聯合指揮所羈押、偵辦,關了半個月。在此遭到刑求逼供,後用兵仔車送到國防部保密局。在押期間坦白供述,接受短期訓練,協助破獲瑞芳、玉桂嶺及海山等三基地,並擔任臨時指定工作,表現良好,准予自新運用。1953年8月25日由保密局報奉國防部,9月11日令准由情報局運用考管。1956年7月管考結果,認為其「作事確實,服務熱心,性急燥」,繼續管考任用。總計被管訓六年多,沒判罪,如同軟禁。 據同時被捕高泰的口訪紀錄,是余萬居招他加入臺灣保衛隊,有次帶一陌生人來,說是詹指導員(許再傳);後拿單子叫他蓋手印,但沒宣誓。剛蓋印時沒講什麼,後來就由許再傳、李上甲在草地或大樹下教育他們。他都與高泰、余萬居、余萬來等4人去聽。送到保密局後,最初6個月關在監獄,6個月後放出來作雜役。1953年2月1-4日曾因過年獲准回家探視。他在感訓期間都待在廚房較多,主要是作饅頭、煮飯給人吃。剛開始的時候,飯煮不好、不會作饅頭,常被打,但還是得繼續學作,邊做邊哭。直到1958年6月底才釋放。被釋放前1-2年,受管訓的19人看留置他們的谷正文無釋放大家的意思,乃由陳久雄寫報告要大家簽名送給谷正文,谷看了很生氣,威脅說要槍斃、要送火燒島。後來分三批釋放這些人,曾發是第二批,同批有15人。自被捕到釋放,共被羈押1,981天。出獄後才娶妻生子,直到過世前都在七星煤礦工作。1982年為幫一年紀大的同事多做一些工作,突被礦坑滾下來的大石頭砸到,血流滿面,當場死亡。 曾發等這些在鹿窟案中的被感化者,在臺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邱晃泉律師的幫助下打冤獄賠償。在陳久雄求助下,谷正文也出庭作證,讓這些沒有判決書的感化者,得到冤獄賠償。因曾發已過世,遂賠償給他的法定繼承人。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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