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澄 (陳淑芳、史曦)
- 陳澄 (陳淑芳、史曦) 女 1919年出生 湖南 長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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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澄(約1919-),女,又名陳淑芳、史曦,湖南長沙人,被捕時為31歲,任省立花蓮農業職業學校教員。 國立社教學院畢業,曾任中央廣播電台播音員。
1947年底徐蚌會戰失利後,陳澄因曾編寫戡亂劇本,恐共黨清算,攜老小來臺,而彼時其夫陳際穠(與陳澄同案)已赴花蓮農校(今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任教,陳澄赴臺後亦任教於該校。1950年12月9日,陳澄因涉入「花蓮農校匪嫌案」而被捕。本案緣起於王松里 向內政部調查局花蓮站呈請恢復工作。1950年1月,花蓮農校人事管理員王松里赴內調局花蓮站自稱在南京時曾為調查局組織學運工作,而該站請其以書面方式呈交參加調查局經過、介紹人姓名等等,王松里卻從此消聲匿跡,該站故開始對其偵查。 同年2月,內調局花蓮站接獲線報,花蓮農校曾發生總統肖像被撕事件,而該校多數教職員對此「冷漠以對」,內調局花蓮站故認定該校可能有匪諜組織活動。 嗣後,內調局花蓮站決定成立「農校小組」,負責調查匪嫌分子,爭取該校校長陳養真協助。 嗣後,校長陳養真以教員陳際穠、陳定駒、王松里私藏軍火、收聽匪方廣播為由,向內調局花蓮站密告,1950年12月3日內調局花蓮站會同東部防守區司令部政治部將陳際穠等3人逮捕。
經內調局花蓮站審訊陳定駒,供出謝經發等人,12月9日內調局花蓮站透過東防部將謝經發、陳澄等人逮捕,同日,在花蓮的5個情治單位合作成立「花蓮農校匪嫌案件行動委員會」(後簡稱行委會)。 謝經發被捕後,供認在臺北尚有同黨凌冰(臺北師範學院講師;今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朱佩蘭等4人,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該等緝捕。 此外,其向行委會偵訊組供稱在成都金陵大學讀書時即已參加匪外圍組織「中流學術研究社」,來臺後與該組織分子失去聯絡,1949年秋在花蓮農校任教時又在陳澄、陳際穠、阮嶸等贊同下恢復「中流社」,接受臺灣「文教運動委員會」負責人凌冰之領導。 其中,柯知明(與謝經發為金大同學)、謝經發、陳澄為「中流社」組織負責人,柯知明與凌冰關係緊密,負責向凌冰聯絡,謝經發、陳澄共同負責花蓮組織工作,除卞伯理(與謝經發為金大前後期同學)之外,其餘皆直接對陳澄負責。
據內調局花蓮站給內調局的電文,陳澄自被逮捕後堅不吐實,為「本案之最堅強者」,而內調局花蓮站為與行委會其他情治單位「競賽」,除使用「各種說服方式」,更連續於1950年12月25日至28日對陳澄進行疲勞審訊,使其被迫供任參加共黨組織及中流社。 其自白書指出,其與謝經發因志趣相投,組織關係因而發生,由謝經發介紹加入「中流社」,並負責吸收新進同志,包括徐德明、張國孚等,以純友誼出發使其等向陳澄負責,對上級之聯絡則僅透過柯知明,並不清楚柯之上級為何人。 嗣後,陳澄又協助行委會「開導、說服」同案的阮嶸,使其立刻悔悟供認。 1月10日,審訊已告終結,東防部政治部科長周國煌向「張力行先生」報告稱,本案「係經長期間多種方式之說服,在心理上使其怯除恐怖,以同情之態度博取其自我坦白」,而謝經發、陳際穠、柯知明「自動自發、良知悔改,並能協助說服其他同案各嫌」。 1月11日,東防部司令闕漢騫向參謀總長周至柔呈報花蓮農校匪嫌案初審結果,其中有包括陳澄在內等14名罪嫌確定者。
臺北方面,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自1950年12月9日逮捕凌冰、朱佩蘭等4人以來,對其等徹夜偵訊,但除朱佩蘭承認思想左傾之外,其餘均堅不承認有參加匪黨情事。 2月16日,保安司令部派遣該部保安處參謀田泰運赴花蓮覆審,會同東防部審訊陳澄等14名人犯。 3月13日,保安處田泰運向參謀總長周至柔呈報,雖然謝經發、陳澄等皆供認參加「中流社」,但徐德明等均堅不承認,並稱徐等先前之所以在花蓮縣警局供稱參加「中流社」組織,是因為陳際穠先將謝經發供述情形告知徐等,而徐等便按照謝經發之自白進行供述。 田泰運因此研判,各人犯是基於「自新心理」,希望能早日開釋,才按照謝經發之自白供述,或互相串供,因此,田泰運認為謝經發等仍需解送保安司令部繼續偵訊,以明實情。 1951年4月8日,謝經發、陳澄等14人由東防部解送至保安司令部。
1951年8月26日,保安司令部向參謀總長周至柔呈報覆審情形,所謂「中流學術研究社」並不存在,僅發現朱佩蘭、侯彤思想左傾,而本案各人犯堅稱「在花蓮被逼承認」,「同案人犯輾轉傳達故照樣承認」,或直接由審訊人「依其提示內容寫成自白書」,更有甚者,柯知明、謝經發、柯知明被命令寫聯合自白書、相互研擬自白文,故可知「中流社」全為謝經發因「意志薄弱」,附會陳定駒之「供詞」及依審訊人之提示加以「烘染綴成」。 因此,保安司令部認為,謝經發應負「偽供」責任,陳澄等15人則以罪嫌不足可交保獲釋,並分電原服務機關予以復職。 9月6日,參謀總長周至柔同意依保安司令部之意見辦理。
其後,陳澄之繼承人以其因涉嫌匪諜案遭違法羈押為由,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於2004年2月18日作出92年度賠字第82號決定,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准予賠償。 至於賠償範圍,由於陳澄等之開釋日期缺乏紀錄,臺北地方法院故依據內調局1951年4月20日收文之譯電紙,指出陳澄等於4月20日仍未被釋放,因此,賠償範圍以1950年12月9日陳澄遭逮捕之日起算,至1951年4月20日止,共計133日。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張承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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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