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伯理

卞伯理(1922-),男,四川江津人, 被捕時為28歲,時任臺灣省林務局花蓮縣山林管理所林產課課長。 1950年12月3日,內政部調查局花蓮調查站因收到檢舉,故會同東部防守司令部逮捕花蓮農業職業學校林科主任陳定駒,而其「口供」指出,陳定駒「受匪指示」,欲吸收農林界人士並組織學術性社團「中流學術研究社」作為「匪黨」活動之掩護,而卞伯理因與陳定駒「常交談」而受到牽連。 按臺北地方法院依內政部調查局資料,1950年12月9日,卞伯理因「花蓮『中流社』匪諜案件」而受牽連,由內政部調查局會同東部防守司令部與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並即刻遭羈押,1951年4月上旬又移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理,受羈押於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看守所。 但內政部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會審後,認為花蓮農校教職員組織「中流學術研究社」一事並非事實, 而各嫌疑犯之供述均為「在花蓮被逼承認」,或由審訊人「依其提示內容寫成自白書」,因此,卞伯理等十五人以「罪嫌不足」而可交保後獲釋,並同意其回原機關恢復原職位。 1951年10月8日,臺灣省政府准許卞伯理復職。 1957年4月15日,卞伯理被派任為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竹東林區管理處副處長,直到1961年6月5日,又被任命為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蘭陽林區管理處副處長。 而卞伯理於林務局退休後,亦曾於林務局退休同仁聯誼會擔任第七屆幹事會召集人。 之後,卞伯理本人於1997年至1999年間兩度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但因未能舉證證明其所遭受之羈押為匪諜案件,而遭到駁回。 其後,卞伯理又與另一位聲請人共同向臺北地方法院以「遭受羈押364日」為由,聲請冤獄賠償,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因此於2002年4月16日作出90年度賠字第124號決定。 臺北地方法院認為,卞伯理因為「經治安機關逮捕而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受到之羈押,故同意依照《戒嚴時期人民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第1項以及《冤獄賠償法》第3條第1項、第13條第2項准予賠償,賠償範圍則推定為1950年12月9日受羈押之日起,至1951年10月6日回復自由前一日為止。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張盛暘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