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彤

侯彤(1913-1999),廣東梅縣人。

依法務部調查局函覆資料,其涉嫌臺灣東部文教組織(中流社案)。1951年4月7日移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理後送綠島管訓3年。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1999年10月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查覆暨訴願人提供之相關資料,其係因涉參加「中流社」匪嫌案而予交付感訓,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