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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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224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高江海(1901-1963),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高江海受曾發吸引加入匪幫。1953年1月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1年1月8日刑期結束,1月9日開釋。02241申請案於1999年5月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高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高君於審理中否認,且高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均未予查證,難認高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高江海(1901-1963),男,臺北縣人,業農,高泰之父。1953年被捕,時54歲。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10月間由曾發及曾某在家吸收參加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以參加共黨後將來有好的機會,並說臺灣解放後就有田地財產可分等予以惑誘,要他保守密秘,有辦過捺印手續。 1953年1月9日在家被軍人逮捕,送至鹿窟菜廟(今光明寺),遭到刑求逼供認罪。後移送國防部保密局,再轉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953年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保安司令部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 判刑後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扣除羈押天數二年三月又廿六天,1961年1月9日刑滿開釋。 1999年5月由其子高昆河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