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火旺
- 高火旺 男 1911年出生 1955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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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38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高火旺(1911-1955),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高火旺由廖水龍介紹參加人民武裝保衛隊,復吸收蔡寶加入,與高榕樹、蔡寶等同一小組,曾參與集會討論匪黨理論及土改問題,並參加軍訓等情。1953年1月3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5月27日執行死刑。03384申請案於1999年6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高君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高君自白及共同被告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高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查證,且縱高君有原判決所謂吸收行為,難認已達以非法之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確有實據。
高火旺(1910–1955),男,臺北汐止人,出生並居住在鵠鵠崙的農夫,因鹿窟事件被判死刑。汐止鵠鵠崙捲入鹿窟事件的原因是居民的親戚關係,因為大崎頭廖埤的母親是鵠鵠崙高姓家族,廖埤帶著陳春慶等到當地介紹與高家人相識,因而在事件中高家五房被捉了三房:高火旺、高榕樹父子、高江海及高泰父子、高有土、高興兄弟等,共有6名被捕;高泰接受了必需組織起來保衛臺灣的說法。高火旺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判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 鵠鵠崙高陳腰、高水木母子被捲入的原因之一是高水木當義警,在晚上巡守時遇到這些躲到山裡的外地人而被迫加入,母子都加入連坐以防止秘密外洩。另外余家父子4人、曾文通、曾發父子等亦被捲入,山村鵠鵠崙多名農民、礦工被捕,加上曾經發生土石流而變成荒山。 高弘恭於1999年6月14日代表高火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高淑媛
高火旺(1910–1955),男,臺北汐止人,出生並居住在鵠鵠崙的農夫,因鹿窟事件被判死刑。汐止鵠鵠崙捲入鹿窟事件的原因是居民的親戚關係,因為大崎頭廖埤的母親是鵠鵠崙高姓家族,廖埤帶著陳春慶等到當地介紹與高家人相識,因而在事件中高家五房被捉了三房:高火旺、高榕樹父子、高江海及高泰父子、高有土、高興兄弟等,共有6名被捕;高泰接受了必需組織起來保衛臺灣的說法。高火旺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判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 鵠鵠崙高陳腰、高水木母子被捲入的原因之一是高水木當義警,在晚上巡守時遇到這些躲到山裡的外地人而被迫加入,母子都加入連坐以防止秘密外洩。另外余家父子4人、曾文通、曾發父子等亦被捲入,山村鵠鵠崙多名農民、礦工被捕,加上曾經發生土石流而變成荒山。 高弘恭於1999年6月14日代表高火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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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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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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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