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寶
- 蔡寶 男 1915年出生 1996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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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410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蔡寶(1915-1996),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蔡寶由高火旺吸收加入匪幫。1953年1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1年1月28日刑滿開釋。04101申請案於1999年8月2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蔡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蔡君於審理中否認,且蔡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均未予查證,難認蔡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蔡寶(1915-1996),男,臺北汐止人,未就學,業農。1953年因「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39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1月在東山里由高火旺吸收參加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與高火旺、高進等同一小組,受陳春慶領導。陳春慶勸誘他參加共黨,說參加共黨後有財產田地可分、共黨政策非常好及參加共黨將來就有希望。加入共黨後,曾集會1次,由陳春慶主持,討論主題包括:共產主義是無產階級專政,共黨很擁護勞苦農民及共黨的土地政策等。 1953年1月9日被捕,押至鹿窟菜廟(今光明寺)6天,後轉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3個多月,4月6日轉送軍法處審理。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保安司令部1954年12月18日再以(43)審復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仍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 判決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958年改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安坑看守所代監執行,1956年4月11日移監臺北市青島東路一號國防部看守所。1957年5月14日轉至綠島新生訓導處。初編入第十中隊,後改編第七中隊。扣除羈押天數2年3月又7天,至1961年1月8日期滿釋放。 1999年8月由其養子蔡萌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蔡寶(1915-1996),男,臺北汐止人,未就學,業農。1953年因「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39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1月在東山里由高火旺吸收參加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與高火旺、高進等同一小組,受陳春慶領導。陳春慶勸誘他參加共黨,說參加共黨後有財產田地可分、共黨政策非常好及參加共黨將來就有希望。加入共黨後,曾集會1次,由陳春慶主持,討論主題包括:共產主義是無產階級專政,共黨很擁護勞苦農民及共黨的土地政策等。 1953年1月9日被捕,押至鹿窟菜廟(今光明寺)6天,後轉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3個多月,4月6日轉送軍法處審理。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保安司令部1954年12月18日再以(43)審復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仍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 判決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958年改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安坑看守所代監執行,1956年4月11日移監臺北市青島東路一號國防部看守所。1957年5月14日轉至綠島新生訓導處。初編入第十中隊,後改編第七中隊。扣除羈押天數2年3月又7天,至1961年1月8日期滿釋放。 1999年8月由其養子蔡萌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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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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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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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