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承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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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承淮(1920-),福建寧德人。 依(59)初特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嘉義縣水上鄉柳林國小教員,其經常收聽匪播,思想因而傾匪,由嘉義縣內埔國民小學桃園分校返回途中,曾向賴心晴、黃榮祥、謝毓恭、洪松青等發表讚揚共匪人才優秀,臺灣不及共匪等言論,又曾於嘉義縣柳林國民小學辦公室,向蔡寶玉、羅美智、黃高治等發表匪竊據地區人民生活富裕,匪軍待遇優厚等言論。1969年10月28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匪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2年奉總統代電核定減處有期徒刑2年6月。1972年4月27日減刑開釋。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宣稱「共產黨人才優秀,我們臺灣一切都跟不上共產黨」等語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嘉義縣水上鄉柳林國小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0024號、(59)勁需字第754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