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有土
- 高有土 男 1934年出生 臺灣 新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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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有土(約1934 -),男,臺灣臺北縣(今為新北市)人,務農為生,年僅19歲因鹿窟事件遭到逮捕。
1949年後,由於政府增強對左派人士與團體的鎮壓力道,當時參加中國共產黨臺灣地下組織成員陳春慶,決定前往家鄉鹿窟山區(今新北市石碇區)避難並繼續活動,陳本江、呂赫若等人也陸續進入鹿窟山區。 1952年國防部保密局從臺北市工作委員會(隸屬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幹部溫萬金的筆記與汪枝口供得知位於鹿窟的基地。 1952年12月29日開始,國防部保密局偵防組組長谷正文與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副處長李葆初負責逮捕行動,率領大批軍警包圍鹿窟山區。 1953年1月10日,高有土與弟弟高興被逮捕後關在菜廟。 此次事件,造成眾多鹿窟山區居民遭到逮捕,是1950年代的重大政治事件,受牽連者至少達三百多人。
根據保密局與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的報告書,之後高有土被送往保密局繼續關押,而後遭指控參加「偽人民武裝保衛隊」。 1953年8月25日,保密局向參謀總長周至柔呈報,認為高有土在經過保密局「短期訓練」後,應准予自新並由保密局繼續運用。 他在保密局工作一段時間後,也曾被派到谷正文位於五股的住家,而與他有一樣因鹿窟事件被捕,再遭保密局以「運用」的方式,強制關押在保密局工作,共計19人。
1956年7月28日,情報局(1955年後保密局改組為國防部情報局)仍沒有準備釋放高有土,而是再向參謀總長彭孟緝呈報,應由情報局第一特勤組繼續「考管運用」,9月彭孟緝核准。 他直到1958年才獲釋,而且從被捕到出獄沒有任何審判記錄。
高有土被捕後,在獄中結識同一事件被捕的詹蘇,兩人獲釋後結婚。 對於過往的經歷,高有土過世後,其妻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2001年3月臺北地方法院作出判決指出高有土僅十餘歲,竟遭拘禁長達五年多,准予賠償。
2025年9月30日,法務部公告平復高有土於威權統治時期所受之行政不法。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郭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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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