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興
- 高興 1935年出生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高興,男,1935年生,高有土之弟,臺北汐止人,國校二年級肄業,1953年因涉「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19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參加鹿窟基地臺灣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1953年1月10日遭政府軍警捕獲,送往設置在鹿窟菜廟(今光明寺)臨時聯合指揮所羈押、偵辦。在押期間供述曾接受短期訓練,並協助破獲瑞芳、玉桂嶺及海山等三基地,官方眼中表現良好,工作甚為努力,准予自新運用。1953年8月25日由保密局報奉國防部,9月11日令准由情報局運用考管。1956年7月管考結果,認為其「負責任勞,肯吃苦,品性尚佳」,繼續管考任用。
但據當事人口述訪問,1952年底被捕,和高有土等19個男性因年紀較輕,關在一起。半個月後被送到臺北延平南路的國防部保密局。到保密局時,剛開始6個月被關在牢裡。在此也沒問話、被打,有一對同樣被逮捕的黃姓姊妹負責教他們讀書、識字。6個月後放出來作雜役,在保密局內擦腳踏車、洗官員的車,後到五股保密局偵防組長谷正文家裡做事,負責開山。期間有1-2年的時間曾到桃園看守魚池,剛開始只有他一人,後來廖水塗及其二哥高有土去替換,他們每個人顧3個月。去桃園時,都是保密局偵防組組員陳火土負責用車載過去。從桃園回來後,有時在五股谷正文家,有時在保密局,直到1958年6月底才釋放。釋放前前1-2年,谷正文無釋放大家的意思,大家心情浮躁,由陳久雄寫報告要所有人簽名送給谷正文。谷看了很生氣,威脅說要槍斃、要送火燒島。這些人後來分三批釋放,高興則是在第二批被釋放,同時釋放的有15人。自被逮捕到釋放,共被羈押1,981天。
高興在保密局共被關了近6年,釋放時並没有證明書。回到山上開始後進礦坑工作,平常時管轄地汐止分局的警察會暗中跟蹤、注意,但沒有被叫去派出所報到;29歲時被調去當兩年陸軍充員上等兵。退伍後繼續做礦工,一直做到礦場關閉,才退休在家。後來高興等這些因鹿窟案被感化者,在臺灣人權促進會長邱晃泉律師的幫助下,打冤獄賠償官司。因谷正文出庭作證,讓這些沒有判決書的鹿窟感化者,得到冤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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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