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德富

鍾德富(1954-1994),臺灣高雄人。 依(62)初特字第2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加工出口區第九餐廳員工,其於黃勳東向張春榮、李懷之等發表毛澤東偉大等言論時,在場亦隨聲附和:「對,我高興毛澤東到臺灣來把你們外省人都殺光」等語。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其家屬於200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1月經第6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27號、(62)葳孝字第0492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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