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德富
- 鍾德富 男 1954年出生 1994年卒 臺灣 高雄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鍾德富(1954-1994),臺灣高雄人。
依(62)初特字第2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加工出口區第九餐廳員工,其於黃勳東向張春榮、李懷之等發表毛澤東偉大等言論時,在場亦隨聲附和「對,我高興毛澤東到臺灣來把你們外省人都殺光」等語。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其家屬於200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1月經第6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62)初特字第2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加工出口區第九餐廳員工,其於黃勳東向張春榮、李懷之等發表毛澤東偉大等言論時,在場亦隨聲附和「對,我高興毛澤東到臺灣來把你們外省人都殺光」等語。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其家屬於200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1月經第6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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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27號、(62)葳孝字第0492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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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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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