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正光 (Cegau Drululan)

安正光(Cegau Drululan),1967年生,男,屏東霧臺人,魯凱族。1991年5月11日因涉嫌「獨立臺灣會案」遭逮捕,時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魯凱區會高雄魯凱佈道所傳道師,年24歲,後判決免訴。 根據官方檔案,他在臺灣省立旗美高級中學畢業後,從事過印刷、成衣工作。1986年進入玉山神學院就讀,林銀福(Masao Nikar)是學長,尚無密切交往。1991年2月被派往魯凱佈道所見習傳道,同年3月4日因魯凱區會春季會議邀請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漁民服務中心幹事林銀福前來講道,這是兩人在校外的第一次碰面,甚為高興。同日下午,林銀福帶其到高雄漁民中心樓上宿舍住宿二日,雙方有甚多交談,得知林與獨立臺灣會有往來,並無意間在林的書桌看見史明著作及筆記資料。林銀福主動詢問有無興趣研讀,聊起《台灣大眾》、唯物論、馬克思主義及史明講義。睡前林拿出一疊獨臺會貼紙、標語,約50張,是1991年1月林銀福首次赴日時,史明所交付,指示貼在公共場所或流動車輛。 安正光、林銀福在神學院時已讀過史明《台灣人四百年史》,當林介紹史明獨臺會及《革命綱領》等書冊,安認同史明建國理念。林銀福稱當他要求協助伺機張貼傳單時,安沒有表示意見,便拿走桌上的標語、貼紙,放入行囊帶走。安正光並未參加獨臺會,也未見過史明,當調查局詢問張貼標語的用意,安正光清楚表示:「我就是支持臺灣獨立,鼓吹大家起來支持臺灣獨立建國。」 安正光供承張貼三次貼紙、標語。第一次是1991年3月15日在高雄火車站廣場附近;第二次是同年4月22日在高雄市小港區小康雜貨店門口販售報紙之木架。第三次是獨臺會案收網,林銀福等被抓,使他非常憤慨,1991年5月11日凌晨3時,持「民族民主革命 獨立台灣會」標語在高雄市小港區路口公共電話亭及小港憲兵分隊左側電線桿張貼,即被高雄市警察局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所巡邏警網以現行犯逮捕,同日移送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 1991年5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清碧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叛亂罪之幫助犯論處,並請依從犯減輕其刑。同年5月22日《懲治叛亂條例》廢止,12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審判長陳國樑、法官張連財、劉景星以張貼獨臺會貼紙、標語,係幫助林銀福預備意圖竊據國土及非法顛覆政府,構成《刑法》第100條第二項普通預備內亂罪之幫助犯,處有期徒刑10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1992年5月18日《刑法》第100條修正,僅就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及其預備犯為處罰。同年6月2日最高法院審判長蔣嶸華、法官鄭漢龍、丁錦清、黃聰明、劉敬一就安正光部分,指其張貼獨臺會貼紙,有無以預備或強暴手段跟應否成立內亂罪名至關重要,原審未深入查明,事實尚欠明瞭為由,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1992年7月20日高院作出(81)訴更(一)字第二號判決,被告行為不構成修正後《刑法》第100條之預備內亂罪,判決免訴。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俊瑩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傳道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81年
    • 裁判書字號: (81)訴更(一)字第2號
    • 判決主文: 幫助預備意圖竊據國土及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緩刑參年,本件免訴,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本件免訴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