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聰明

黃聰明(1939-1977),臺灣嘉義人。 依(51)鏡棠字第7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政工幹部學校上士學生,其常閱讀言論不正刊物及受同鄉黃紀男宣揚「臺灣獨立」、「反攻無望」等言論影響,對政府不滿,遂與何昭南共同從事「臺灣獨立」組織活動,先後四次約集在校同學林武彥、張增田、陳文旭、蔡四郎等秘密集議,首由其提議創立「臺灣青年同志會」共同發展組織,分別在學校及部隊吸收臺灣青年參加叛亂組織,進而擴大社會民眾,意圖脫離中華民國政府,使臺灣獨立。1962年5月6日被羈押。1962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式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2年5月5日刑期結束,5月6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9月經第2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共同被告何昭南之供述及證人林武彥等之結證為據。惟其在審判中否認。且其等共同討論創立「臺灣青年同志會」,目的在脫離中華民國政府,使臺灣獨立,並無具體計劃或作為,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政工幹部學校上士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鏡棠字第007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顚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