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惠
- 王秀惠 女 1959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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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惠,1959生,女,臺北人。1991年5月9日因涉嫌「獨立臺灣會案」遭拘提,時為秀惠便當店負責人,年32歲,後判決免訴。
根據官方檔案,她為開平工商職業學校畢業。16歲時父親因車禍離世,母親林翠吟遠赴日本打工寄錢回家,姊弟五人相依為命。王自承「個性不拘小節,行為粗枝大葉」,活躍於社運界,勇於挑戰、改變社會不公不義的現狀。曾為臺灣基督城鄉宣教協會(URM)初級班十五期學員,艋舺龍山寺聯誼會、民主進步黨臺北縣市黨部黨員、進步婦女聯盟、臺灣民主運動北區政治受難者基金會成員,亦曾參加原住民還我土地運動陳抗,是基層草根的社運工作者。
王秀惠因在臺閱讀《台灣人四百年史》而知史明之名。1988年12月已因「海雷專案」查獲其接受史明單獨訓練遭情治機關列案注偵,但判決書未提此事,而是從1989年12月底王因赴日本找朋友,從林美瑢處取得史明聯絡方式為始。據王的訊問筆錄,首次見面時,史明介紹個人經歷,王則分享臺灣目前政治狀況與參與社會運動的情形。1990年4月赴日至史明的「新珍味」餐廳一面打工,一面接受史明的思想訓練,講授《資本論》、《獨台會革命綱領》,史明介紹前田光枝給王認識,並交付日幣15萬元,囑其返臺後為獨立臺灣會發展組織,以教授、學生、原住民為對象,引介挑選至史明處聽課。史明並幫王取「林惠」化名,以便單線聯絡用。同年7月回臺後,除接受史明派人送來的《獨台會革命綱領》及「台湾民族独立、労苦大眾出頭天」標語貼紙,1991年1月王以電話向史明推薦玉山神學院畢業、阿美族人,任職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漁民服務中心的林銀福(Masao Nikar)赴日受訓獲允。1991年4月27日與林相偕至史明處,聽史明講解獨台會綱領、《台灣大眾》月刊內容,5月4日回臺。5月7日晚將史明交付帶回「史明論台灣民族民主革命」錄影帶委北帝視聽公司拷貝二卷,原擬各給林銀福及URM學員或大專生觀看。獨臺會案的同案中,王與史明的往來最為密切。
法務部調查局海外工作室早在1982年物色內線「青山」打入獨臺會,在史明處有良好佈建。「青山」的灰色身分深受史明信賴,在組織中擔任「交通」角色,啣史明之命居中聯繫,配合潛臺成員從事活動。1990年3月國家安全局指示將王秀惠列為偵破對象,調查局乃將其提列為偵監對象,由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主偵,臺北市調查處協偵。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亦指導國內佈建貼近王,並隨赴日會晤史明。甚至王秀惠安排赴日接受史明單訓者,有內政部警政署、調查局的內線佈建。情治機關透過內線,接近史明,摸清底細,認為王是史明獨臺會在臺聯絡人。1990年11月調查局提出「『獨立台灣會』王秀惠案偵辦執行計畫」,任務是偵蒐王為獨臺會從事張貼反動標語之具體事證,並期配合搜索、偵訊,擴大偵辦,一舉摧毀獨臺會在臺潛伏人員。同年12月6日調查局函臺灣高等檢察署請准對王實施電話監聽。1991年1月調查局內線依史明指示,將獨臺會宣傳貼紙親交王秀惠。
1991年5月4日國安局長宋心濂將擬由調查局法辦獨臺會陳正然、廖偉程、王秀惠、林銀福事簽呈總統李登輝,獲批「可」。5月7日國安局簽呈行政院長郝柏村,郝批「依法究辦」。1991年5月9日清晨6時,臺北市調處會同勤區警員,到臺北縣新店市王秀惠家門外埋伏,當王的大嫂開門準備上班,調查員一擁而入,執行訊問及搜索。
調查局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將王移送高檢署。1991年5月17日上午高檢署檢察官陳清碧訊後,諭令交保;下午宣布偵結,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叛亂罪,及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罪嫌提起公訴。1991年12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審判長陳國樑、法官張連財、劉景星因1991年5月22日《懲治叛亂條例》廢止,犯《刑法》第100條第二項之罪,共同預備意圖竊據國土,及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6個月。1992年5月18日《刑法》第100條修正,僅就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及其預備犯為處罰。同年6月2日最高法院審判長蔣嶸華、法官鄭漢龍、丁錦清、黃聰明、劉敬一以《獨台會革命綱領》提到武裝鬥爭,暴力程度當較強迫、脅迫為重,而原審對廖偉程未經詳查審認,遽為無罪諭知,亦嫌武斷等由,撤銷原判,發回更審。1992年7月20日高院作出(81)訴更(一)字第二號判決,認被告行為不構成修正後《刑法》第100條之預備內亂罪,判決免訴。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俊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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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81年
- 裁判書字號: (81)訴更(一)字第2號
- 判決主文: 本件免訴,本件免訴,共同預備意圖竊據國土及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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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