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田光枝

前田光枝,1949年生,女,日本長崎縣人。1983年1月3日因涉嫌「前田光枝、柯泗濱、盧修一案」被捕,後遭裁定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時為家庭主婦,年34歲。 1971年畢業於日本新潟大學教育學部,學生時代曾在日本國際貿易促進協會新潟支部的中國物產展打工,畢業後進入東京本部任會計,1972年辭職。前田對臺灣原住民族感到興趣,曾參與臺灣政治犯救援會。1973年與前田兼三結婚,前田兼三為無政府主義者、日本左翼赤軍派分子,前田光枝因丈夫而與史明認識。前田光枝與史明彼此談得來,後因史明認識楊碧川、賴美智夫婦,曾為史明編排《台灣人四百年史》漢文版年表,往來更為密切,並由史明賦予聯繫盧修一、柯泗濱任務。 據偵訊筆錄及裁定書,1981年12月31日奉史明指示來臺與盧修一取聯,遞交史明函件一封,《台灣大眾》、《台灣社會主義革命黨綱領草案》、《美麗島週刊》剪報,並攜回盧交史之覆函,並曾與田朝明見面,已為法務部調查局設在田宅附件的監控點所掌握。1982年12月31日再度來臺,入住新亞大飯店,隨即與柯泗濱、盧修一聯繫。當日17時許,前田在飯店以電話並用暗語與柯取得聯繫,約定18時許在客房見面,彼此出示千元日幣信物核對身分後,交付柯泗濱《台灣民族民主革命同盟章程》影本、《台灣大眾》及《台灣人四百年史》第十一章及工作費日幣12萬元,同時約1983年1月2日18時許,柯再到飯店交付給史明的覆函。與柯聯繫完畢後,1982年12月31日20時許與盧取得聯繫,雙方以泰幣鈔票核對號碼無訛,前田遞交史明指示函及《台灣民族民主革命同盟章程》影本、《台灣大眾》予盧,約定1983年元月1日上午由盧陪同遊覽。當日盧帶前田去土城看守所繞了一圈,參觀板橋林家花園,購買茶葉等土產。1月3日上午,盧再至飯店交付給史明的覆函,並帶前田至龍山寺、中正紀念堂參觀。同日中午,前田將柯、盧致史明之覆函重新裝入信封,在飯店附近郵筒投郵,寄回日本。 然而前田出發來臺時間不僅為調查局掌握,下機後遭全程跟監,查獲具體事證。1982年12月20日調查局派遣在史明處的偵破佈建、化名「王幸」的柯泗濱,已向調查局報稱前田將由史明派遣來臺取聯。前田抵臺後,與盧修一接觸情形,均經攝影存證,投遞郵件過程遭調查局掌握,由國家安全局協調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特檢處通知北門郵局將郵筒內信件交調查局帶回處理。在臺期間,前田曾三次在臺北市區地下道、公路局及百貨公司廁所,張貼獨立臺灣會標語。據調查局報告,前田警覺性高,兩度擺脫監偵人員盯梢,時間各達6小時。 1983年1月3日下午搭機離境時被截留,送調查局安康接待室偵訊,起初一度不願吐實。落網後,日本交流協會臺北事務所曾向外交部關切前田被押情形,並與有關單位交涉希望能獲交保。1983年2月19日警總軍事檢察官趙紫健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交付感化。1983年3月3日警總普通審判庭審判長劉岳平,審判官王治華、邢越作成(72)障裁字第八號裁定,以觸犯預備顛覆政府之罪嫌,惟念到案後坦承無隱,且為外國人士,不諳法令,不明中共藉史明對我陰謀,但其任務性質,行為程度尚屬輕微,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1983年3月14日依《保安處分執行法》驅逐出境,遣返日本。 前田光枝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亦未見促轉會撤銷判決名單。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俊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