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翠 (林北晨)

林翠(1934-),雲南宣威人。 依(47)審聲字第36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因意志消沉,經該管部隊予以撤職,因而更對政府不滿,在高雄鳳山等地書寫反動函件十餘封,分寄臺灣省政府秘書處及《大華晚報》等報社,內容均係惡意抨擊政府無能,政治腐敗,反攻大陸乃不可能之事,主張不要反共,臺灣應與大陸匪偽政權合作等謬論,寄發後自認失當,乃向臺南市警察局府前派出所投案。1957年12月14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58年5月18日交付感化。1961年10月7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其書寫反動函件,內容係抨擊政府,及主張臺灣應與大陸匪偽政權合作等謬論,應交付感化乙節,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