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昭南

何昭南(1938-1994),臺灣嘉義人。 依(51)鏡棠字第7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政工幹部學校上士學生,其曾與黃聰明共同從事「臺灣獨立」組織活動,先後四次約集在校同學林武彥、張增田、陳文旭、蔡四郎等在淡水,及該校後山電臺、北港鎮蔡四郎家等處秘密集議,首由黃聰明提議創立「臺灣青年同志會」共同發展組織,分別在學校、及部隊、吸收臺灣青年,參加叛亂組織,進而擴大社會民眾,意圖脫離中華民國政府,使臺灣獨立。1962年5月5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式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2年5月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7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4月經第5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黃聰明等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共同被告黃聰明之供述、證人林武彥等之結證為據。惟其在審判中否認,且其等共同討論創立「臺灣青年同志會」之目的,雖在脫離中華民國政府,使臺灣獨立,但並無具體計畫或作為,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政工幹部學校上士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鏡棠字第007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顚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