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通

曾文通(1906-1996),男,臺北汐止人,未就學,半工半農。1953年因「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47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他聲稱1952年8月在園裡工作時,被2個陌生人拿手槍迫其參加共產黨組織。1953年1月12日在家中與其子曾發一塊被捕,送至鹿窟菜廟(今光明寺),遭到刑求逼供,後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953年6月15日該部將之起訴,12月18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復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仍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 判刑後先送新店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2年後與陳新發等人同批送到綠島新生訓導處,在綠島4年多。因腳殘疾,行動不便,編入老弱班,在隊內打掃環境,捧燒水、洗臉水等雜差工作。直到1961年1月11日期滿釋放。 據其媳婦轉述,曾文通回來後對被捕很不甘願,心裡難過時就講給他媳婦聽:「我這樣跛腳,將我掠去,放我父母、小孩在厝裡無法生活。」當時曾文通及其子曾溪被捕後,家中經濟支柱頓失,其父親雖然年紀大,為謀生活只好為人家種番薯。又因曾被關有案底,無人敢接近,找工作困難,只好在家務農兼打零工過活。 1999年6月由孫子曾宗得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1年3月經該會董事會審查通過,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