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新發

本案為0610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新發(1907-1958),臺灣桃園人。依(42)審聲字第3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工人,陳新發與林元枝係鄰居,曾受施清智之囑,探聽林元枝之行蹤。1951年8月3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5月8日交付感化。1956年9月12日開釋。06106申請案於2001年4月2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10月5日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陳新發與叛徒林元枝接觸,思想不無有感染之處,而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鐵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38號
    • 判決主文: 陳新發吳子仲吳柏青陳輝煌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陳新發吳子仲吳柏青陳輝煌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不起訴、無罪、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