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情

本案為0235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廖情(1928-),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七五六九部隊一等兵,廖情由其兄廖西盛吸收加入匪黨。1953年1月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4年12月30日刑期結束。02358申請案於1999年5月1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4月21日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廖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廖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廖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均未予查證,難認廖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廖情,1928年生,男,臺北縣人,公學校畢業。1953年涉鹿窟事件被捕,時26歲,為陸軍第七五六九部隊一等兵。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7月間在家由其兄廖西盛吸收加入共產黨鹿窟基地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受王指導員(李上甲)領導。參加的動機是王指導員說參加後共黨解放臺灣即可做官。與廖溪和、廖西盛同一安全小組。加入共黨後曾參加集會2次,接受共黨教育。在1951年8月26日被征調入伍後即為單線關係,並與蕭指導員(劉學坤)聯絡2次。入伍後休假返里,曾將部隊裡的情形向王指導員報告過十餘次。 1953年1月1日返家途中遭扣押,送到鹿窟菜廟(今光明寺),在此受到嚴刑拷打,強拉手指去蓋印已寫好的口供。再送到國防部保密局。半年後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6月1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0月23日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覆字第22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判刑確定後,先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1957年5月14日送綠島新生訓導處,與陳新發同批。原本1964年12月30日執行期滿,但多關了近三個月,直到1965年3月21日才釋放。 廖情被捕後,留下60多歲的老母和妻子,妻子只好進礦坑做搬煤工作。出獄後,警察常來找麻煩,問東問西,還要到派出所報到,讓他和家人精神及生活上都非常痛苦。而政治犯的案底,沒人敢接近,加上先前被捕時刑求留下後遺症,身體不好,工作難找,最後只好回山上耕種山園,後因母親和妻子搬到礦寮去住,他也一塊進礦坑工作,做到工廠不再營運。 1999年5月廖情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2001年4月21日經該會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查通過,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砲兵第十團第一營第一連士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