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新發
- 陳新發 男 1928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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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04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新發(1928-),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陳新發由陳春慶介紹加入匪幫。1952年12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覆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4年12月28日刑期結束。03040申請案於1999年5月3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陳君於審理中否認,且陳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亦未予查證,難認陳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新發,1928年生,男,臺北縣人,未就學,業礦工兼種田為生。1952年涉「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25歲。 根據官方資記載,1951年7月陳新發因相信陳春慶的話,以為將來可以分田,且受其脅迫,在鹿窟村陳存輝炭窯裡經陳春慶介紹加入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先後受陳春慶、陳田其、老蕭(劉學坤)、老鄭(林三合)等領導,與陳金土、李謝文生、陳萬居等同屬安全小組。加入共黨後參與學習小組會3次、安全小組會2次,接受共黨教育,並受軍訓2次,以竹竿為槍作基本動作訓練,準備保鄉衛家。又曾向陳田其報告過有陌生人來本鄉採花售賣。 1952年12月29日陳新發要前往礦坑工作時,與小他六歲的大弟陳金土一起被捕。根據陳之口述,他先被送到雙溪口一間空屋,下午押到鹿窟菜廟(今光明寺),在此遭到嚴刑拷打,逼問他認不認某某人、有無參加組織。後被強拉手指蓋在事先已寫好的口供上。後送保密局南所(東本願寺)、北所(高砂鐵工廠),到保密局後就沒被刑求。之後再轉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953年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將之提起公訴,10月23日審三字第60號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但國防部以該案人犯77名之多,均非軍人身分,以獨任制一人任審判之責實不宜,乃發還復審,另以合議制進行審判。1954年12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國防部1955年5月5日(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 未被判刑前,陳新發即從保安司令部軍法處送新店國防部灣軍人監獄,宣判未出庭,之後就接到判決書。1957年5月14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在第二大隊第七中隊,在此待了八年多,1964年12月28日刑期屆滿後又多關了三個多月才釋放。總共被關12年又3個月。 其與大弟陳金土被捕後,家裡剩年老的雙親和二個十多歲的弟弟,家中經濟頓失重心。1965年從綠島回來,舉目無親,無人敢接近,只好回到山上住,因工作不容易找,只好繼續做礦工。不過管區警察還是常來盤問,,有時還要去派出所報告,搞得家人都不得安寧。 1999年5月陳新發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陳新發,1928年生,男,臺北縣人,未就學,業礦工兼種田為生。1952年涉「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25歲。 根據官方資記載,1951年7月陳新發因相信陳春慶的話,以為將來可以分田,且受其脅迫,在鹿窟村陳存輝炭窯裡經陳春慶介紹加入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先後受陳春慶、陳田其、老蕭(劉學坤)、老鄭(林三合)等領導,與陳金土、李謝文生、陳萬居等同屬安全小組。加入共黨後參與學習小組會3次、安全小組會2次,接受共黨教育,並受軍訓2次,以竹竿為槍作基本動作訓練,準備保鄉衛家。又曾向陳田其報告過有陌生人來本鄉採花售賣。 1952年12月29日陳新發要前往礦坑工作時,與小他六歲的大弟陳金土一起被捕。根據陳之口述,他先被送到雙溪口一間空屋,下午押到鹿窟菜廟(今光明寺),在此遭到嚴刑拷打,逼問他認不認某某人、有無參加組織。後被強拉手指蓋在事先已寫好的口供上。後送保密局南所(東本願寺)、北所(高砂鐵工廠),到保密局後就沒被刑求。之後再轉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953年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將之提起公訴,10月23日審三字第60號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但國防部以該案人犯77名之多,均非軍人身分,以獨任制一人任審判之責實不宜,乃發還復審,另以合議制進行審判。1954年12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國防部1955年5月5日(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 未被判刑前,陳新發即從保安司令部軍法處送新店國防部灣軍人監獄,宣判未出庭,之後就接到判決書。1957年5月14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在第二大隊第七中隊,在此待了八年多,1964年12月28日刑期屆滿後又多關了三個多月才釋放。總共被關12年又3個月。 其與大弟陳金土被捕後,家裡剩年老的雙親和二個十多歲的弟弟,家中經濟頓失重心。1965年從綠島回來,舉目無親,無人敢接近,只好回到山上住,因工作不容易找,只好繼續做礦工。不過管區警察還是常來盤問,,有時還要去派出所報告,搞得家人都不得安寧。 1999年5月陳新發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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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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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