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謝文生
- 李謝文生 男 1915年出生 1957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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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175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謝文生(1915-1957),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李謝文生曾受陳啓旺介紹參加匪幫。1952年12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57年12月16日於執行徒刑期間逝世。01751申請案於1999年4月2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8月18日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謝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李謝君於審理中否認,且李謝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亦未予查證,難認李謝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李謝文生(1915-1958),男,臺北縣人,未就學,業農兼做礦工,1952年被捕時36歲。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2-3月間在陳存輝炭窯裡由村長陳啟旺介紹加入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蓋有指印,與陳新發、陳萬居、陳金土同一小組,陳田其為組長,受陳春慶、老蕭(劉學坤)、老鄭(林三合)領導。參加後曾參與學習小組會4次、安全小組會2次,並受軍訓4次,以竹篙作槍械,作基本動作訓練,由老黃為教練。自陳係因陳啟旺說以後可以分得田地,所以才加入。 1952年12月29日前往煤礦工作途中被捕,送至鹿窟菜廟(光明寺),在此受到嚴重刑求,1個月後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關押。1953年4月6日自保安處送到軍法處,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2月18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覆字第22號仍以其參加叛亂組織,判決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 判決確定,先送新店國防部軍人監獄,但因被捕後即被毒打逼供,得了內傷,肝積水,但沒有得到醫治,病情嚴重時才送北投軍人醫院,其養女前去探監時,他一直咒罵並說:「我是冤枉的、冤枉的」。原預計期滿為1964年12月28日。但執行未及4年,即於1958年2月因病就醫中死亡。死後家人向親戚借了數百元,才得以領回骨灰安葬。 李謝文生被捕後,留下妻子和3名養女,家中頓失經濟支柱,三餐只能撿食地瓜為生,致其妻憂傷過度餓死,3個女孩失學挨餓過日。1999年4月由其女謝美等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於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李謝文生(1915-1958),男,臺北縣人,未就學,業農兼做礦工,1952年被捕時36歲。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2-3月間在陳存輝炭窯裡由村長陳啟旺介紹加入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蓋有指印,與陳新發、陳萬居、陳金土同一小組,陳田其為組長,受陳春慶、老蕭(劉學坤)、老鄭(林三合)領導。參加後曾參與學習小組會4次、安全小組會2次,並受軍訓4次,以竹篙作槍械,作基本動作訓練,由老黃為教練。自陳係因陳啟旺說以後可以分得田地,所以才加入。 1952年12月29日前往煤礦工作途中被捕,送至鹿窟菜廟(光明寺),在此受到嚴重刑求,1個月後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關押。1953年4月6日自保安處送到軍法處,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2月18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覆字第22號仍以其參加叛亂組織,判決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 判決確定,先送新店國防部軍人監獄,但因被捕後即被毒打逼供,得了內傷,肝積水,但沒有得到醫治,病情嚴重時才送北投軍人醫院,其養女前去探監時,他一直咒罵並說:「我是冤枉的、冤枉的」。原預計期滿為1964年12月28日。但執行未及4年,即於1958年2月因病就醫中死亡。死後家人向親戚借了數百元,才得以領回骨灰安葬。 李謝文生被捕後,留下妻子和3名養女,家中頓失經濟支柱,三餐只能撿食地瓜為生,致其妻憂傷過度餓死,3個女孩失學挨餓過日。1999年4月由其女謝美等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於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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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11月18日,1957年於執行徒刑期間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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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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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