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西盛
- 廖西盛 男 1915年出生 1955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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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423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廖西盛(1915-1955),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礦工,廖西盛由陳春慶介紹參加人民武裝保衛隊,受陳春慶、老王等領導,參加小組接受共匪教育,檢討整風等問題,並吸收其弟廖清加入,介紹陳談、陳肆皇交與陳春慶吸收加入組織。1952年12月1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5月27日執行死刑。04239申請案於1999年9月1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4月21日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廖君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廖君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廖君於審理中僅承認參加匪黨組織,否認有吸收行為,原判決未予查證,且縱廖君有原判決所謂吸收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廖西盛(1915-1955),男,臺北縣人,業農兼礦工。1952年因鹿窟事件被捕,時38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7月間在家由陳春慶介紹,加入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因陳春慶說參加後將來臺灣解放後有好處,又說村長陳啟旺參加了,所以他也加入。先後受陳春慶、老王(李上甲)、老蕭(劉學坤)領導,與廖溪和、廖情同一小組,至1952年2月由蕭指導員宣佈為安全小組。加入後曾參與學習小組會4次、安全小組會2次,共集會6次,聽講時局及有關共黨活動情事,並與王、高、蕭三人共幹個別談話十餘次,檢討整風問題。曾介紹廖情參加共黨組織,並為共黨做調查工作,向蕭報告4次。 1952年12月29日跟往常一樣和同村的礦工結伴要去礦場做工時,半路被阿兵哥藉口要到派出所對戶口,不料送去雙溪口一間空屋關了一夜,第二天送到鹿窟菜廟(今光明寺),刑求逼他承認參加組織、介紹別人參加,強拉手指去蓋在已寫好的口供上。後送到國防部保密局,亦遭到疲勞訊問。再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1953年4月6日保安處送到軍法處,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2月18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之。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仍判處死刑。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5月27日發交臺北憲兵隊執行槍決。 廖西盛被捕後,留下老母、妻子和5個小孩,家中經濟頓失支柱,只靠其妻到煤礦去推煤車,就連14歲的長子也因環境所迫,到礦坑挖煤賺錢貼補家用。而且警察常來找麻煩,騷擾盤查,弄得全家不得安寧與恐慌。1999年9月其子廖得良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2001年4月21日經該會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查通過,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廖西盛(1915-1955),男,臺北縣人,業農兼礦工。1952年因鹿窟事件被捕,時38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7月間在家由陳春慶介紹,加入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因陳春慶說參加後將來臺灣解放後有好處,又說村長陳啟旺參加了,所以他也加入。先後受陳春慶、老王(李上甲)、老蕭(劉學坤)領導,與廖溪和、廖情同一小組,至1952年2月由蕭指導員宣佈為安全小組。加入後曾參與學習小組會4次、安全小組會2次,共集會6次,聽講時局及有關共黨活動情事,並與王、高、蕭三人共幹個別談話十餘次,檢討整風問題。曾介紹廖情參加共黨組織,並為共黨做調查工作,向蕭報告4次。 1952年12月29日跟往常一樣和同村的礦工結伴要去礦場做工時,半路被阿兵哥藉口要到派出所對戶口,不料送去雙溪口一間空屋關了一夜,第二天送到鹿窟菜廟(今光明寺),刑求逼他承認參加組織、介紹別人參加,強拉手指去蓋在已寫好的口供上。後送到國防部保密局,亦遭到疲勞訊問。再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1953年4月6日保安處送到軍法處,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2月18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之。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仍判處死刑。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5月27日發交臺北憲兵隊執行槍決。 廖西盛被捕後,留下老母、妻子和5個小孩,家中經濟頓失支柱,只靠其妻到煤礦去推煤車,就連14歲的長子也因環境所迫,到礦坑挖煤賺錢貼補家用。而且警察常來找麻煩,騷擾盤查,弄得全家不得安寧與恐慌。1999年9月其子廖得良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2001年4月21日經該會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查通過,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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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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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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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