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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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啟旺(1903–1955),男,1952年被捕時52歲。陳家世居頂鹿窟,利用山間平地種蕃薯、種田及種茶,經濟條件及知識程度都不高,但在當地卻是相對有經濟力的家族,父親和祖父都曾出任保正,陳啟旺在日治時期也曾擔任保正,戰後國民政府接收改制後繼續擔任鹿窟村長。陳啟旺之子陳田其(1927-1953)是農林學校畢,經人介紹認識陳本江後擔任聯絡員;陳啟旺之女陳銀(1931年生),國校畢,認識陳本江後2人談戀愛並同居生子。1952年底政府派大軍來捉人時,陳啟旺在山上躲20多天後被捕,不久陳田其亦被捕;軍法處詢問口供時據說父子2人為了保護對方而扛起責任,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3字第135號判決書,最終父子都因「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被判死刑。而陳銀與陳本江等在瑞芳聽到消息後開始逃亡;逃亡了3個月後被捕,算自首,軟禁在保密局近2年被釋放。因父親與大哥已被槍斃,陳銀乃帶著孩子回家種田做山、當礦工,照顧阿嬤。 陳政子、陳王敏等人於1999年6月14日代表陳啟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5日經第二屆第六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高淑媛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鹿窟村村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3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