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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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337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啟旺(1904-1955),臺灣臺北人。依(43)審三字第1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鹿窟村村長,陳啓旺由李上甲辦理加入人民武裝保衛隊充隊員,復介紹楊兩全、謝德風、廖黃笑、王軟等加入武裝保衛隊,並以村長身分供給情報,奉組織命代匪售木材得款四千餘元,以充經費等情。1953年1月16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55年8月19日執行死刑。03373申請案於1999年6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5日經第2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陳君於保密局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供述為依據,唯陳君於審理中否認,其被訴加組織、吸收黨羽、代售木材及將圍剿消息透漏給王再傳部分,並無其他具體事證,縱陳君有該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啟旺(1903–1955),男,1952年被捕時52歲。陳家世居頂鹿窟,利用山間平地種蕃薯、種田及種茶,經濟條件及知識程度都不高,但在當地卻是相對有經濟力的家族,父親和祖父都曾出任保正,陳啟旺在日治時期也曾擔任保正,戰後國民政府接收改制後繼續擔任鹿窟村長。陳啟旺之子陳田其(1927-1953)是農林學校畢,經人介紹認識陳本江後擔任聯絡員;陳啟旺之女陳銀(1931年生),國校畢,認識陳本江後2人談戀愛並同居生子。1952年底政府派大軍來捉人時,陳啟旺在山上躲20多天後被捕,不久陳田其亦被捕;軍法處詢問口供時據說父子2人為了保護對方而扛起責任,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3字第135號判決書,最終父子都因「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被判死刑。而陳銀與陳本江等在瑞芳聽到消息後開始逃亡;逃亡了3個月後被捕,算自首,軟禁在保密局近2年被釋放。因父親與大哥已被槍斃,陳銀乃帶著孩子回家種田做山、當礦工,照顧阿嬤。 陳政子、陳王敏等人於1999年6月14日代表陳啟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5日經第二屆第六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高淑媛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鹿窟村村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3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