闞廖好 (謝廖好)
- 闞廖好 (謝廖好) 女 1921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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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謝廖好,1921年生,女,後改姓闞廖好,臺北縣人,業農。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夏在家裡由鹿窟村長陳啟旺之女陳銀介紹加入共黨新政府人民武裝保衛隊,與王茶、高碧玉等同一學習小組,受蕭小姐(林素月)及蕭指導員(劉學坤)的領導。加入後曾參加學習小組會5次或6次,接受共黨教育、認字、唱歌,並為共黨挑米往鹿窟基地一次。
1952年12月29日在大批政府軍警圍捕鹿窟時被捕,時32歲,送到鹿窟菜廟(今光明寺)。1953年4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送到軍法處審判,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保安司令部再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8年,禠奪公權6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判刑確定後,1958年8月11日移送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代執行,扣除羈押天數2年4月又7天,期滿應為1960年12月28日,但直到1961年2月13日才釋放離所,恢復自由之身。
2001年4月闞廖好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2002年4月13日經第二屆第十七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闞廖好(1921-),臺灣臺北人。 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家務,其由陳啟旺之女陳銀介紹,加入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婦女隊員。1952年12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0年12月28日刑期結束。1961年2月13日開釋。 其於2001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7次董事監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廖萬柴等於聯合小組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為不識字之村婦,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闞廖好(1921-),臺灣臺北人。 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家務,其由陳啟旺之女陳銀介紹,加入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婦女隊員。1952年12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0年12月28日刑期結束。1961年2月13日開釋。 其於2001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7次董事監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廖萬柴等於聯合小組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為不識字之村婦,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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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及限制人身自由1月15日共計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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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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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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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