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李罔

廖李罔(1924-),臺灣臺北人。 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家務,其由陳啟旺及陳銀介紹參加新政府人民武裝保衛隊。1953年1月1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1年1月1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事實理由觀之,原審認定其等2人參加叛亂組織之證據資料,僅依其等2人在聯合小組之供述、原吸收人及關係人之供詞,以及同案被告之供認,並無其他具體證據證明其等2人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且判決書中所提及之聯合小組性質為何,亦乏敘明,故本案罪證不足,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廖李網,即廖李罔,1924年生,女,廖萬乞妻,臺北縣人,業家管。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10月被陳啟旺及其女陳銀介紹參加人民武裝保衛隊。1953年1月12日被叫到鹿窟菜廟(今光明寺),時30歲。經過一段時間,送到國防部保密局,4月6日該局將之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953年12月18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後發回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3)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判刑確定後移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代執行,分派養豬、種菜等工作,直到1961年1月11日期滿開釋。 被捕時,廖李網揹著3歲大的兒子,兒子和她關在裡面兩年多,直到送土城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時,小孩才送回家交給70多歲的婆婆照顧。5歲時見到阿嬤不會聽講臺語,阿嬤說話他聽不懂,他說北京話阿嬤也聽不懂,過了一段時間才慢慢改過來。出獄後,1965年初,由山上搬到五股後,與丈夫廖萬乞開始賣水果維生。 1999年3月廖李罔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於2000年6月23日經該會第一屆第十七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家務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