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惜

本案為0181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廖惜(1935-),又名為廖惜,臺灣臺北人。依(44)審復字第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廖惜在家中由村長陳啟旺介紹,參加朱毛匪幫組織。1953年1月12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復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1月11日刑滿開釋。01816申請案於1999年4月2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16日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玉蘭、廖惜、李石城參加叛亂組織,係以渠等偵訊中自白及證人之證詞為據,惟廖君等均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就渠等加入之組織,其性質、目的為何?亦未予查明,復無其他具體證據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廖惜,1935年生,女,臺北石碇人,未就學,業農。1953年因「鹿窟事件王文山等案」被捕,時20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10日在家中由村長陳啟旺引來慶仔(陳春慶)介紹參加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捺指印成為隊員。與陳王秀、廖李網、廖查某同一學習小組,由陳春慶領導。加入後曾參與學習小組會4次,由陳春慶主持,叫他們要保密並講解共黨的好處。 1953年1月12日由國防部保密局逮捕,送往鹿窟菜廟(今光明寺)。1星期後轉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2月18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經總統蔣介石1955年4月23日以量刑嫌輕,批示應發還嚴審。5月5日(44)理琦字第1233號令發還復審。保安司令部再以6月23日(44)審復字第21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經國防部8月18日(44)理琦字第2113號核定。 判刑確定後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1958年8月11日送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扣除羈押2年7月7天,直到1963年1月11日期滿開釋。1999年4月由廖惜本人(已改名賴廖惜)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經第一屆第十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1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2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