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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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石城 1935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91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石城(1935-),臺灣臺北人。依(44)審復字第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李石城在崙頭由鄭連發介紹參加朱毛匪幫組織。1953年1月4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1月3日刑期結束,1月4日開釋。02910申請案於1999年5月2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16日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玉蘭、廖惜、李石城參加叛亂組織,係以渠等偵訊中自白及證人之證詞為據,惟李君等均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就渠等加入之組織,其性質、目的為何亦未予查明,復無其他具體證據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李石城,1935年生,男,臺北石碇人。務農,17歲時因同情躲進山裡的外地人而協助蓋草寮、買蕃薯等食物而被捕,1955年7月4日,李石城才被判刑,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審復字第0021號判決書,罪名「參加偽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李石城出版了《鹿窟風雲八十憶往:李石城回憶錄》(白象文化,2015),近400頁的大書,將來龍去脈娓娓道來,把讀者帶回1952年前後鹿窟事件的原始時空,亦深入揭露了特務橫行之下,鹿窟附近村里中老少男女被株連入獄的悲慘經過,是難得的受難者回憶資料。 於1999年5月2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高淑媛
    • 當時年齡: 1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2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